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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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9月9日犯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㈠字第29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0975、2434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
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