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即受刑人
現在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詐欺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97年度執聲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詐欺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前犯詐欺罪,經本院於民國71年8月26日以71年度上訴字第146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2年確定,移由聲請人指揮執行。
二、受處分人於95年4月19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1年9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結果,性格顯見改善,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法務部96年12月28日法矯字第0960049426號函、臺灣高雄女子監獄97年1月4日高女監教字第0976500040號函暨附件受處分人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各1份等件,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
三、經本院審核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爰依刑法第9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