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901號
原 告 黃玄村
被 告 珉泓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修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前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108年度
司促字第12191號支付命令,因該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4,400元,業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08年8
月1日函命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且該函已於同月5日
送達原告向本院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