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247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非法重製罪及同法第92條之未經授權公開展示罪。依同法第100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奇巧國際有限公司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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