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勞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勞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凱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2之3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進德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5年度中勞簡字
第48號),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
二、上訴人於上訴狀末頁漏未蓋章(公司章)。
三、上訴聲明之記載與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不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