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勞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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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勞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凱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2之3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進德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5年度中勞簡字
第48號),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
二、上訴人於上訴狀末頁漏未蓋章(公司章)。
三、上訴聲明之記載與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不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