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3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潮簡字第336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言詞95年9月1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參萬零肆佰陸拾捌元,及其中⑴新台
幣玖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零
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繳款明細、個人信
用貸款申請書、放款客戶資料查詢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