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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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47號
110年度訴字第9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勳
黃豊珍上一人選任辯護人賴鴻鳴律師
陳妍蓁 律師 張嘉琪 律師被告 張建洲 選任辯護人 劉展光 律師被告 馬大川 選任辯護人 許雅芬 律師被告品沁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代表人 蔡其品 共同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 律師被告 鍾季仲
陳又銘
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淑媚 代理人鍾季仲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君聖 律師被告 曾華義
曾國璽 共同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 律師
柯漢威 律師被告國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國璽被告 蔡長龍
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代表人 黃聰麟 共同選任辯護人賴鴻鳴律師
陳思紐 律師張嘉琪律師被告 鄭國彥 選任辯護人 洪濬詠 律師被告 吳財鼎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 律師被告 吳宏倫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郭子誠 律師被告昇元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忠義 被告 陳冠廷
杜浚鏵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 律師
王嘉豪 律師 黃聖珮 律師被告展璋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蔣慶璋 被告 蔣清發
鍾武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053號、第9054號、第9312號、第9419號、第9685號、第9686號、第9687號、第10401號、第10737號、第10929號、第11300號、第12154號、第12155號、第12156號、第12172號、第13281號、第13727號、第13728號、第14152號、第14153號、第14975號、第15099號、第15446號、第15447號、第15448號、110年度營偵字第1318號、第1319號)、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6409號、第16971號、16972號、第16973號、第18344號、第19036號、第19904號、第22143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3931號、第15110號、第17813號、第19349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九編號1應更正為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行為」欄編號1關於「鍾季仲」部分,有漏未記載情形(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顯係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無影響,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附表一:原判決附表九編號1內容編號犯罪事實/犯罪行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行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行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行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行為1犯罪事實壹(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 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孫新發 、陳昱勳、 陳科池 、黃豊珍、張建洲、蔡其品【陳昭仁、劉玉媚、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蔡其品各 僅就渠 等參與部分與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王清原、陳國欽、黃豊珍、張建洲、 黃泊錫邱燕秋黃麒銘 、蔡其品、鍾季仲、陳又銘、曾國璽、曾華義、黃聰麟、蔡長龍、 陳家銘 【黃豊珍、張建洲、黃泊錫、邱燕秋、黃麒銘、蔡其品、陳又銘、曾國璽、曾華義、黃聰麟、蔡長龍、陳家銘各僅就參與部分與王清原、陳國欽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無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如附表二、、、欄所示之人【陳昭仁、劉玉媚、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如附表二、、、欄所示之人各僅就參與部分與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
附表二:更正後內容編號犯罪事實/犯罪行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行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行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行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行為1犯罪事實壹(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蔡其品【陳昭仁、劉玉媚、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蔡其品各僅就渠等參與部分與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王清原、陳國欽、黃豊珍、張建洲、黃泊錫、邱燕秋、黃麒銘、蔡其品、鍾季仲、陳又銘、曾國璽、曾華義、黃聰麟、蔡長龍、陳家銘【黃豊珍、張建洲、黃泊錫、邱燕秋、黃麒銘、蔡其品、鍾季仲、陳又銘、曾國璽、曾華義、黃聰麟、蔡長龍、陳家銘各僅就參與部分與王清原、陳國欽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無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如附表二、、、欄所示之人【陳昭仁、劉玉媚、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如附表二、、、欄所示之人各僅就參與部分與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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