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747號
110年度訴字第9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勳
黃豊珍上一人選任辯護人賴鴻鳴律師
陳妍蓁 律師 張嘉琪 律師被告張 建洲 選任辯護人 劉展光 律師被告 馬大川 選任辯護人 許雅芬 律師被告品沁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代表人 蔡其品 共同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 律師被告 鍾季仲
陳又銘
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淑媚 代理人鍾季仲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君聖 律師被告 曾華義
曾國璽 共同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 律師
柯漢威 律師被告國榮 紙業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國璽被告 蔡長龍
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代表人 黃聰麟 共同選任辯護人賴鴻鳴律師
陳思紐 律師張嘉琪律師被告 鄭國彥 選任辯護人 洪濬詠 律師被告 吳財鼎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 律師被告 吳宏倫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郭子誠 律師被告昇元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忠義 被告 陳冠廷
杜浚 鏵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 律師
王嘉豪 律師 黃聖珮 律師被告展璋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蔣慶璋 被告 蔣清發
鍾武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053號、第9054號、第9312號、第9419號、第9685號、第9686號、第9687號、第10401號、第10737號、第10929號、第11300號、第12154號、第12155號、第12156號、第12172號、第13281號、第13727號、第13728號、第14152號、第14153號、第14975號、第15099號、第15446號、第15447號、第15448號、110年度營偵字第1318號、第1319號)、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6409號、第16971號、16972號、第16973號、第18344號、第19036號、第19904號、第22143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3931號、第15110號、第17813號、第1934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馬大川、蔡其品、品沁企業有限公司、鄭國彥、吳財鼎、吳宏倫、昇元鋁業有限公司分別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刑及應執行刑。
陳冠廷、 杜浚鏵 、黃豊珍、 張建洲 、鍾季仲、陳又銘、黃聰麟、蔡長龍、曾國璽、曾華義、蔣清發、鍾武國分別犯如附表一編號八至十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八至十九所示之刑及應執行刑(含緩刑宣告)。
陳昱勳、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國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展璋鋁業有限公司分別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十至二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十至二十四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十二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壹、 官田 清潔隊前方棄置場
一、緣王清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竊佔之犯意,自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起擅自佔用坐落臺南市官田區鎮田段201、
202、203、205、393、395、396、399地號及同區隆東段587、588、589、590、591、635、636地號等私人土地及同區鎮田段184、204地號、隆東段657地號等國有土地(竊佔面積共12070.83平方公尺)。其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竟自108年7、8月間起,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將上開土地供作非法回填、堆置廢棄物之棄置場使用(下稱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 陳國欽 (綽號「大頭仔」)均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共同基於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或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王清原僱用均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且與 渠等 亦有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 孫新 發(綽號「阿發」,僱用期間為109年7、8月間起至110年3月1日)、陳昱勳(原名 陳春長 ,綽號「阿春」,僱用期間為000年0月間至同年3月1日)、 陳科池 (原名 陳科升 ,綽號「升仔」,僱用期間為000年0月間),負責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使用無線電設備從事管制大門車輛進出、把風工作;及亦有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黃豊珍(綽號「 斌仔 」,僱用期間為109年7、8月間至109年11月25日)、張建洲(起訴書誤載為「 張建州 」,逕予更正,綽號「 阿財 」,僱用期間為109年11月中旬至110年3月2日),負責在上開棄置場擔任挖土機操作員,進行廢棄物開挖、掩埋等作業。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則負責仲介非法清理廢棄物之司機,及駕車引導司機至上開棄置場,由司機入場傾倒廢棄物,陳國欽另負責指引場內傾倒廢棄物位置之工作,並均向司機收取仲介報酬。【本判決當事人欄所列被告之犯罪事實詳後述,其餘被告均另行判決】
二、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即與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 孫新發 、陳科池以上開分工方式,分別與如附表二、三所示衛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衛普公司)、品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品沁公司)、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通化學公司)、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星窯業公司)、國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榮紙業公司)等事業負責人、受僱人或廢棄物所有人,或貨車、曳引車司機、仲介、其他參與人共同基於上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由如附表二所示之司機,駕駛如附表二所示之車輛,自如附表二所示之來源處載運各該附表所示廢棄物,運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並由王清原本人或由王清原指示孫新發、陳昱勳、陳科池等人向前來棄置廢棄物之貨車或曳引車司機,收取每車次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2萬5千元不等之費用(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參與部分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渠等曾經進出上開棄置場之日期如附表四所示)。嗣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臺南市政府環保局)人員於110年5月14日至上開土地進行土壤採證採樣作業,其中採樣點F01-S2(位於官田區鎮田段202地號土地)之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而致污染環境。
三、黃豊珍分別與如附表二編號3之1「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與如附表二編號3之2「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黃豊珍駕駛上開附表所示車輛,分別於上開附表所示地點,載運上開附表所示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黃豊珍復與如附表二編號25「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黃豊珍仲介 吳水興 ,吳水興乃於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時間,駕駛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車輛,載運該附表所示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
四、張建洲與如附表二編號11「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林源澈 因受不詳建商委託於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地點整地,而欲清理雜草、廢土等廢棄物,乃聯絡張建洲詢問可否協助處理廢棄物,張建洲告知林源澈將廢棄物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而仲介之,林源澈即聯絡 蔡瑞榮 ,由蔡瑞榮駕駛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車輛,於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時間,載運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堆置、掩埋。張建洲復與如附表二編號16「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張建洲聯絡僅領有廢棄物之清除許可文件、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之貨車司機 鄭安展 ,前往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地點載運該附表所示廢棄物,鄭安展乃於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時間,駕駛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車輛,載運上開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
五、馬大川未領有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其與如附表二編號13「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駕駛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車輛,於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時間,載運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堆置、掩埋。其復與如附表二編號18「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因 鄭育能 於110年1月1日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營業貨車自不詳處所清運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廢棄物,欲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堆置、掩埋,惟於行至臺61線西濱快速道路與臺84線快速道路交岔路口時上開車輛故障,遂通知馬大川前來接運,而仲介馬大川駕駛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車輛,於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時間,載運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
六、蔡其品係址設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樓品沁公司負責人,該公司處理電線電纜破碎篩選後產生之廢塑膠碎屑,因毒性特性溶出試驗之總銅逾法定標準而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總銅超出標準)。蔡其品基於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犯意,及與陳 家銘 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明知 陳家銘 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可能合法清理廢棄物,竟與陳家銘約定每趟收取3萬元之金額,而分別於110年1月15日18時5分許至18時19分許、110年2月26日19時9分許至19時21分許,由陳家銘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載運該等有害事業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棄置、掩埋(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七、鍾季仲、陳又銘分別係高雄市○○區○○○○000號晉通化學公司之經理、環保專責人員。因晉通化學公司生產過程產出之污泥、廢膠、廢離型紙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原委託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可寧衛公司清理,嗣為節省清理費用,渠等均明知 黃泊 錫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黃泊錫 不可能合法清理廢棄物,竟仍與黃泊錫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約定由黃泊錫以登泰企業社名義,以污泥每公斤23元、廢膠處理費每公斤26元、廢離型紙處理費每公斤21.5元之價格清除、處理,自109年1月6日起至110年5月27日止,以總金額1,244萬2,059元委託黃泊錫清理。
黃泊錫再與陳家銘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約定黃泊錫以太空包裝污泥每公斤10元,而廢膠以鐵桶或塑膠桶裝每公斤以12元,委託陳家銘清理。陳家銘再經由 邱平順 仲介,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載運上開污泥、廢膠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八、黃聰麟、蔡長龍分別係址設於臺南市○○區○鎮○○○○○0號億星窯業公司之負責人、課長。因公司生產過程產出之廢瓦等一般事業廢棄物亟待清理,渠等明知 余木山 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可能合法清理上開廢棄物,竟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並與余木山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自109年5月起至110年4月間,委託余木山清理上開廢棄物,並給付32萬9,800元之清理費用予余木山,余木山則駕駛拼裝車將上開廢棄物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
九、曾國璽、曾華義分別係址設於臺南市○○區○鎮○○○○○00號國榮紙業公司之負責人、環保專責人員。其公司生產過程產出無機性污泥(D-0902)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渠等節省清理費用,明知黃豊珍、吳水興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可能合法清理上開廢棄物,竟仍與黃豊珍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約定由黃豊珍每日收取1萬元之金額,分別於109年11月6日(14次)、110年3月1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另透過黃豊珍與吳水興達成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黃豊珍以1萬元之金額,委託吳水興於110年3月1日17時57分許至21時許期間共清運5趟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
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王清原、陳家銘共同基於未經同意在國有山坡地擅自占用之犯意聯絡,渠等並與蔡其品基於共同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蔡其品與陳家銘約定以每車次3萬元之價格清理所經營品沁公司產出之廢塑膠碎屑等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棄物容出液檢出總銅、總鉛超出容許值),陳家銘乃於110年3月4日晚上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載運上開廢塑膠碎屑等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欲傾倒上開廢棄物,但王清原因故不同意傾倒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乃委託楊明學帶路找尋棄置地點。楊明學乃基於幫助未經同意在國有山坡地擅自占用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於110年3月4日晚上7時1分許,由楊明學駕駛懸掛偽造車牌(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及王清原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引領陳家銘將上開廢棄物傾倒棄置於國有山坡地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所幸尚無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之情形。嗣經檢警調閱附近車牌辨識資料與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楊明學駕駛懸掛偽造RVJ-1738號車牌自小客車、王清原所駕駛AKP-5570號自小客車及陳家銘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載運廢棄物行經該處,始查悉上情。【王清原、陳家銘、楊明學均另行判決,下稱犯罪事實貳】
參、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
一、緣孫新發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竟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自110年1月前後起,將其所租用臺南市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 許銘財 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000○0號)供作非法回填、堆置廢棄物之棄置地使用(下稱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
二、展璋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下稱展璋鋁業公司)及昇元鋁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路○區○○路000巷00號,下稱昇元鋁業公司)於製造過程中所產生之爐(鋁)渣、集塵灰屬一般事業廢棄物,本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業者清理,以避免污染環境。然展璋鋁業公司實際負責人蔣清發、昇元鋁業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冠廷均為減少廢棄物清理費用以降低營業成本,蔣清發經由 鍾武國仲 介,陳冠廷經由吳宏倫仲介,鍾武國、吳宏倫再經由吳財鼎、鄭國彥仲介而結識馬大川,明知馬大川未領有上開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可能合法清理上開廢棄物,渠等竟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展璋鋁業公司、昇元鋁業公司以每公噸約3,000元之顯低於市價之價格,委託馬大川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分別於110年2月3日上午11時許、110年2月5日上午10時至11時、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110年3月2日上午11時許前往展璋鋁業公司載運上開事業廢棄物;於110年2月9日上午9時許前往昇元鋁業公司,由亦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之昇元鋁業公司員工杜浚鏵負責在廠內引導載運鋁二級冶煉廠之集塵灰離廠。馬大川轉與陳國欽達成上開犯意聯絡,再由陳國欽與孫新發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孫新發將上開廢棄物堆置於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馬大川並支付每趟2萬元之仲介費用予陳國欽,陳國欽則支付其中1萬5千元予孫新發,孫新發再支付其中1萬元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挖土機司機,而由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廢棄物於現場掩埋而非法處理。上開廢棄物日久經自然分解後即揮發惡臭至空氣中,因而造成異味污染,其周界異味污染物數值測定結果超出標準(管制標準為30,檢測值為47),而致污染環境。【孫新發、陳國欽、陳昭仁均另行判決,下稱犯罪事實參】
肆、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緣昇元鋁業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冠廷為減少製造過程中產生之爐(鋁)渣、集塵灰等廢棄物清理費用以降低營業成本,陳冠廷經由吳宏倫仲介,吳宏倫經由吳財鼎、鄭國彥介紹結識馬大川,渠等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月19日上午9時許,由陳冠廷以低於市價之每公噸4,500元代價委託吳宏倫清理廢棄物,吳宏倫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引導,再由馬大川以每公噸3,000元代價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前往昇元鋁業公司,由亦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之昇元鋁業公司員工杜浚鏵負責在廠內引導後,馬大川即載運盛裝鋁二級冶煉廠集塵灰之太空包共16包離廠。馬大川轉與陳昭仁、陳國欽共同達成上開犯意聯絡,陳昭仁、陳國欽另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陳國欽提供其與配偶所經營「ㄚ晴檳榔攤」所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馬大川旋即將上開16包太空包載往上開土地堆置,馬大川並交付予陳昭仁15,000元之處理費用,陳昭仁收取其中2,000元仲介費,再將13,000元交予陳國欽,後因檳榔攤地主反對,遂由陳國欽聯繫孫新發,其與孫新發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孫新發另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同意提供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堆置上開16包太空包後,陳國欽即透過鄭育能聯繫馬大川,馬大川分別於110年2月19日13時41分許至14時7分許及同日14時45分至15時許以兩車次,駕駛上開營業大貨車載運上開16包太空包堆置於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後因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將於110年3月5日前往現場稽查開罰,陳國欽旋在前一日即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許於網路上找尋派遣司機,委託不知情之 王國清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由孫新發承前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接續犯意,指引王國清至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分兩車將上開16包太空包載運至孫新發所管理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堆置。上開廢棄物日久經自然分解後即揮發惡臭至空氣中,因而造成異味污染,其周界異味污染物數值測定結果超出標準(管制標準為30,檢測值為55),而致污染環境。
【孫新發、陳國欽、陳昭仁、王國清均另行判決,下稱犯罪事實肆】
伍、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 總隊 第三大隊第三中分隊偵辦後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及移送併辦。理由
壹、犯罪事實之認定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馬大川、蔡其品、鍾季仲、陳又銘、曾華義、曾國璽、蔡長龍、黃聰麟、鄭國彥、吳財鼎、吳宏倫、陳冠廷、杜浚鏵、鍾武國、蔣清發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五、六、七、八所示被告、證人之供述相符,並有如附表五、六、七、八所示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另有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貳、論罪科刑
一、法律之適用㈠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所稱「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其中「棄置」一語,依其文義解釋,應係指「捨棄放置」或「拋棄堆置」而言;亦即行為人主觀上基於捨棄或拋棄之意思,而將有害事業廢棄物堆置於某處,並無移轉或後續處理之計畫或意圖者而言;例如將有害事業廢棄物予以掩埋或焚燬於某處等均屬之。又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只要任意棄置有害之事業廢棄物即成立該罪,並不以對環境發生污染或不良影響為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49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5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
⒈犯罪事實壹部分: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開挖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土地,開挖處發現大量事業廢棄物,主要為廢塑膠混和物、營建廢棄物,並自開挖點採樣廢棄物,其中樣品編號0000000檢驗結果略以:總銅41mg/L超過毒性特性溶出標準值15mg/L;總鉛7.23mg/L超過毒性特性溶出標準值5mg/L乙情,此有4月15日開挖說明、臺南市官田區隆東段、鎮田段棄置場110年4月15日開挖點廢棄物採樣檢測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9054卷七第375頁、偵9054卷十第115頁】。
另於110年4月29日開挖17處,發現廢棄物之種類包括電線塑膠皮粉碎物、灰白色污泥、廢溶液、咖啡、泡麵、中藥包裝等,其中編號000000000號(開挖點廢棄物種類為2.0mm電線粉碎物及太空包裝塑膠粒、廢木材)檢驗結果發現溶出液中總銅61.4mg/L,超出標準值15.0mg/L,溶出液中總鉛8.22mg/L,超出標準值5.0mg/L,此有4月29日開挖說明1份、臺南市政府環保局檢驗報告2份附卷可參(見偵9054卷七第377頁、110偵9054卷九第274、284頁);及採驗編號000000000號檢驗結果發現溶出液中總銅64.2mg/L,超出標準值15mg/L,亦有臺南市政府環保局檢驗報告2份存卷可查(見110偵9054卷九第277頁、第287頁),足認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土地上所棄置、掩埋之廢棄物當中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
⒉犯罪事實貳部分: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經臺南市政府環保局派員稽查,並採集2個塑膠混合物送驗,採樣編號0000000-00號溶出液中總銅82.4mg/L,超出標準值15.0mg/L,溶出液中總鉛15.7mg/L,超出標準值5.0mg/L;採樣編號0000000-00號溶出液中總銅45.1mg/L,超出標準值15.0mg/L,溶出液中總鉛11.2mg/L,超出標準值5.0mg/L等情,此有臺南市政府環保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時間110年6月2日10時至11時15分)、現勘圖片檔案資料5張、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110年度訴字第747號本院卷三第281至286頁),足認被告陳家銘所載運,並棄置於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之廢棄物屬有害事業廢棄物。
⒊本案犯罪事實壹、貳部分之被告,將廢棄物移至上開土地後
,均無移轉或後續處理之計畫或意圖,渠等所為自均該當「棄置」要件。㈡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規定:「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
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係以已實際發生污染環境之結果為其構成要件,同條第4款並無相類之「致污染環境」規定,自非與上述第2款同屬「實害犯」或「結果犯」(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46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規定處理廢棄物,是否會造成環境污染之結果,自應依廢棄物之種類、棄置之場所及棄置時間之久暫,而綜合判斷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82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
⒈犯罪事實壹部分:
⑴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土地,於110年4月15日經改制前環
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現場督察,稽查狀況概述略以:「三個鑽探點靠近邊緣,其餘17個點深度約1.5公尺至2公尺都發現大量事業廢棄物,研判全區地面下皆填埋廢棄物」、「開挖出的廢棄物樣態以廢塑膠類為最大宗,其餘如不織布(口罩原料)、海綿、泡綿、建築廢棄物、廢布、廢包裝材料」;廢棄物名稱有D-05991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9991污泥混合物,D-11011爐渣,D-1801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02991廢塑膠混合物,D-07991廢木材混合物,D-11031焚化爐底渣,D-24991其他未歸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等情,此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第一次)前往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0份在卷可參(見偵9054卷七第381至第388頁)。
⑵另經臺南市政府環保局人員於110年5月14日至上開土地進行
土壤及地下水採證採樣作業,其中地下水檢測項目均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及監測標準,顯示尚未受污染,但關於土壤查證結果則顯示,採樣點F01-S2(位於官田區鎮田段202地號土地)之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顯示已受污染乙情,有臺南市政府環保局110年7月15日環事字第1100075234號函及所附本市○○區鎮○段0000○○○段0000○00○地號(官田清潔隊旁)廢棄物非法棄置場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報告1份在卷可考(見偵9054卷十二第65至75頁)。足認上開土地已發生致污染環境之結果。
⒉犯罪事實參、肆部分:
臺南市政府環保局於110年7月2日針對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及柳營區果毅後段2230地號土地進行周界異味官能檢測,結果顯示此二處遭棄置物土地周界異味污染物數值分別為47及55,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附表一農業區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30等事實,此有臺南市政府環保局110年8月25日環事字第1100092244號函附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樣品分析檢驗報告2份(檢驗編號:GC110A0501號、GC110A0500號)附卷可查(見本院110訴字第980號案偵四卷第43至44頁、第80至113頁、第114至143頁),堪認上開土地均已發生致污染環境之結果。
㈢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有
「貯存」、「清除」及「處理」三者,參照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所謂「貯存」,係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則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處理」則包含:⒈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⒉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⒊再利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該所謂之「處理」,係指符合法令規定所為之處置行為;行為人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擅自將事業廢棄物傾倒於偏僻處所,係屬違法處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此行為態樣自不可能符合該標準就「處理」所為之定義性說明。然行為人上開違法處置行為,核其犯意應係對事業廢棄物為「最終處置」,自應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26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共同為廢棄物非法收集、運輸、最終處置行為,核屬廢棄物之清理行為(包括清除、處理行為),而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論罪。
㈣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且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再共同正犯犯意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刑事判決、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946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之情形,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規定之適用;後者係指須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刑事判例要旨參照)。又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罪之人,及犯同條第4款非法清除廢棄物罪之人,均不待與他人意思之合致或行為之參與,即能各自獨立完成犯罪,皆非學理上所謂具有必要共犯性質之『對向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92號判決要旨參照)。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清除廢棄物罪雖可與多人共同實施而成立,惟亦可單獨實施而成立該款犯罪,自非屬具有必要共犯之性質之對向犯(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69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檢察官起訴之被告共計63人(含追加起訴部分),各被告間各有職司,包括:廢棄物棄置場人員即被告王清原、孫新發、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等;載運廢棄物之司機即被告陳家銘、馬大川等;能與廢棄物棄置場人員聯絡而擔任引路人之仲介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邱平順等;廢棄物來源端之事業負責人或受僱人即被告 邱燕秋 、 黃麒銘 (衛普公司)、蔣清發(展璋鋁業公司)、陳冠廷(昇元鋁業公司)等;能與事業端人員聯繫而受託清理廢棄物之被告黃泊錫,各組被告之間經由部分被告居中聯絡後,因而直接或間接達成犯意聯絡。是當廢棄物來源端之事業負責人或受僱人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方式清理事業廢棄物,並委託不具廢棄物清理資格之業者清理事業廢棄物,即明知該非法業者不可能合法清理該事業廢棄物,卻仍為之,其犯意自已不僅限於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亦應兼有同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經由該非法業者覓得司機載運廢棄物,司機聯絡仲介引路而得以進入棄置場傾倒廢棄物等層層聯絡,終與棄置場端之被告達成間接犯意聯絡,是以,事業端人員亦應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另部分被告雖不具事業負責人、受僱人資格,但僅需其在經過直接或間接犯意聯絡下,明知或預見該事業廢棄物係事業人員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方式清理而運送前來棄置場掩埋,仍予以非法清理,致污染環境,其犯意即應兼及同法第46條第2款。
二、論罪㈠核被告陳昱勳就犯罪事實壹(如附表二編號1至25「行為人」
欄所示)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被告黃豊珍、張建洲就犯罪事實壹(分別如附表二編號1至25「行為人」欄所示)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㈡核被告馬大川就犯罪事實壹、五(即如附表二編號13、18所
示)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就犯罪事實參、肆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㈢核被告蔡其品就犯罪事實壹、六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
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就犯罪事實貳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㈣核被告鍾季仲、陳又銘就犯罪事實壹、七所為,被告蔡長龍
、黃聰麟就犯罪事實壹、八所為,被告曾華義、曾國璽就犯罪事實壹、九所為,被告鄭國彥、吳財鼎、吳宏倫、陳冠廷、杜浚鏵就犯罪事實參、肆所為,被告鍾武國、蔣清發就犯罪事實參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㈤被告品沁公司就犯罪事實壹、六及犯罪事實貳部分,因其負
責人於執行業務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2款、第4款前段之罪,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處以同法第46條罰金刑。被告昇元鋁業公司就犯罪事實參、肆部分,被告晉通化學公司、國榮紙業公司、億星窯業公司、展璋鋁業公司,分別因其上開負責人或受僱人於執行業務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第4款前段之罪,分別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處以同法第46條罰金刑。
三、移送併辦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6409號、第16971號、16972號、第16973號、第18344號、第19036號、第19904號、第22143號移送併辦,經核與110年度偵字第9053號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相同,乃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共同正犯㈠犯罪事實壹部分:
如附表二編號1至25「行為人」欄所示之人間,渠等就各該編號所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各款犯行【詳如附表九編號1所示】,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黃豊珍、張建洲、王清原、陳國欽、黃泊錫、陳家銘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部分,係無身分之人而與事業負責人或受僱人之被告共同實行此部分犯罪,均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㈡犯罪事實貳部分:
被告蔡其品與被告王清原、陳家銘間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詳如附表九編號2所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犯罪事實參部分
被告馬大川、鄭國彥、吳財鼎、吳宏倫、鍾武國、陳冠廷、杜浚鏵、蔣清發與被告陳國欽、孫新發間,各就犯罪事實參所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各款犯行【詳如附表九編號3所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馬大川、鄭國彥、吳財鼎、吳宏倫、鍾武國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部分,係無身分之人而與事業負責人或受僱人之被告蔣清發、陳冠廷、杜浚鏵共同實行此部分犯罪,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犯罪事實肆部分:
被告馬大川、鄭國彥、吳財鼎、吳宏倫、陳冠廷、杜浚鏵、與被告陳昭仁、陳國欽、孫新發與間,各就犯罪事實肆所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各款犯行【詳如附表九編號4所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馬大川、鄭國彥、吳財鼎、吳宏倫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部分,係無身分之人而與事業負責人或受僱人之被告陳冠廷、杜浚鏵共同實此部分犯罪,均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五、罪數㈠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
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以觀,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數次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具有反覆性與複數性,而為集合犯,至同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亦屬非法清除廢棄物罪,本質上同具反覆數次實行之特性,亦屬集合犯(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49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63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同法第2款就事業負責人身分未依規定「清除」、「處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之行為,該行為既同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同有反覆實行之性質,自亦屬集合犯。另按法院受理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是否具有集合犯之關係,應依具體個案事證為判斷。倘犯罪主體之共犯不同,犯罪時間相隔一段日期未部分重疊或密接,犯罪地點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場所並不相同,犯罪行為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手法態樣亦不一致,自不能僅因行為人始終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即認行為人前後所為之清除、處理廢棄物行為,均係「集合犯」一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蔡其品就犯罪事實壹部分,被告陳家銘係於110年1月15日18時5分許至18時19分許、110年2月26日19時9分許至19時21分許載運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掩埋;其就犯罪事實貳部分,被告陳家銘係於110年3月4日晚上7時許,載運廢棄物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傾倒、棄置,犯罪時間已相隔一段日期而未部分重疊或密接,且棄置地點亦不同,其就犯罪事實壹、貳部分行為之犯意並非不能區分,故應分別論罪。另被告馬大川、鄭國彥、吳財鼎、吳宏倫、陳冠廷、杜浚鏵就犯罪事實參部分,被告馬大川係於110年2月9日上午9時許前往昇元鋁業公司載運廢棄物,載運至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堆置;犯罪事實肆部分,被告馬大川係於110年1月19日上午9時許前往昇元鋁業公司載運廢棄物,先載運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堆置,犯罪時間亦已相隔一段日期而未部分重疊或密接,且棄置地點亦不同,故渠等就犯罪事實參、肆部分行為之犯意並非不能區分,亦應分別論罪。㈡被告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就犯罪事實壹部分(分別如附
表二編號1至25「行為人」欄所示),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被告黃豊珍、張建洲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之行為,均係反覆為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行為,為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被告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廢棄物之行為,則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同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應論以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本判決後述論以集合犯、接續犯者,均同此理由,不再贅述】。是以,渠等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斷。
㈢被告馬大川就犯罪事實壹附表二編號13、18部分,數次為廢
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其就犯罪事實參、肆部分,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及同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之行為,均為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其就犯罪事實參、肆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以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斷。至檢察官起訴書就犯罪事實參、肆部分,雖未敘及上述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部分,然此部分與被告馬大川其餘部分所犯,分別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已於審理時告知上開罪名(見110年度訴字第747號本院卷十五第181頁、第185頁),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被告馬大川就犯罪事實壹、參、肆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犯罪事實壹、貳、參部分各1罪,合計共3罪)。
㈣被告蔡其品就犯罪事實壹、六部分,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
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及同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之行為,均為集合犯;其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廢棄物之行為,則應論以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其此部分所為因有時空上之重疊,核屬一行為,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斷。被告蔡其品就犯罪事實貳部分,僅有一次清除、處理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亦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斷。被告蔡其品就犯罪事實壹、貳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犯罪事實壹、貳各1罪,合計共2罪)。被告品沁公司就被告蔡其品所犯2罪,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處以同法第46條罰金刑,亦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鍾季仲、陳又銘、曾華義、曾國璽、蔡長龍、黃聰麟分
別就犯罪事實壹、七、八、九所為,被告蔣清發、鍾武國就犯罪事實參所為,均係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及同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之行為,均為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上開被告所為因有時空上之重疊,核屬一行為,渠等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以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斷。
㈥被告鄭國彥、吳財鼎、吳宏倫、陳冠廷、杜浚鏵、昇元鋁業公司:
⒈就犯罪事實參所為,均係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
段非法清理廢棄物,及同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之行為,均為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渠等此部分所為因有時空上之重疊,核屬一行為,渠等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以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斷。
⒉就犯罪事實肆所為,均係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
段非法清理廢棄物,及同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之行為,均為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渠等此部分所為因有時空上之重疊,核屬一行為,渠等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以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斷。
⒊被告鄭國彥、吳財鼎、吳宏倫、鍾武國、陳冠廷、杜浚鏵就
犯罪事實參、肆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犯罪事實參、肆各1罪,合計共2罪)。被告昇元鋁業公司就被告陳冠廷、杜浚鏵所犯2罪,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處以同法第46條罰金刑,亦應予分論併罰。
六、刑之減輕㈠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
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馬大川、鄭國彥、吳財鼎、吳宏倫、鍾武國所犯廢棄物清理法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均係無身分之人而與事業負責人或受僱人之被告共同實行此部分犯行,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㈡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黃豊珍、張建洲所犯廢棄物清理法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均係無身分之人而與事業負責人或受僱人之被告共同實行此部分犯行,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但如前所述,上開被告既以想像競合犯中之重罪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法定刑決定處斷刑,則上開減輕其刑事由僅作為量刑依據。㈢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查被告陳昱勳、杜浚鏵、吳宏倫、鍾武國於犯後均坦承犯行,渠等之前均無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此有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被告陳昱勳、杜浚鏵均係受僱聽從僱用人之指揮而為本案犯行,渠等之犯罪所得僅有薪資,並未另外獲有犯罪所得,所參與犯罪分工角色亦較為邊緣;被告吳宏倫、鍾武國各僅參與昇元鋁業公司、展璋鋁業公司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並無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且所獲犯罪所得均不高(詳後述),是本院綜觀本案之犯罪情狀,考量上開被告參與之客觀犯罪情節、主觀之惡性及犯罪所得,與渠等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清理廢棄物罪「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法定本刑相較,縱令對之科以最低度法定刑,猶嫌過重,客觀上以一般國民生活經驗及法律感情為之檢驗,實屬情輕法重,當足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是認上開被告所為顯有堪以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至被告鄭國彥、吳財鼎之辯護人雖均為渠等請求依上開規定酌減其刑,惟查渠等曾因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詳如附表十所載),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足認渠等並非偶犯本案,而渠等犯本案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難認具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自不符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情形。
七、科刑爰審酌被告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馬大川均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為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工作;被告蔡其品、鍾季仲、陳又銘、黃聰麟、蔡長龍、曾國璽、曾華義、陳冠廷、蔣清發、杜浚鏵均為事業負責人或受僱人,罔顧企業社會責任,竟以非法方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被告鄭國彥、吳財鼎、吳宏倫、鍾武國仲介他人非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渠等所為破壞上開棄置地之環境生態,均有可責;兼衡被告之年紀、 素行 (分別詳如附表十所示),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及渠等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分別詳如附表十所示)、參與之犯罪期間、所清理之廢棄物種類、數量、次數及犯罪所得(詳後述)、犯罪方法及犯罪事實壹、參、肆之廢棄物棄置地均已發生污染環境之結果,及均坦承犯行,被告國榮紙業公司、昇元鋁業公司、展璋鋁業公司均參與臺南市政府環保局之本案棄置地清理計畫,並依計畫清理完畢而准予備查;被告億星窯業公司則已提出清理計畫書,經臺南市政府環保局表示同意,此有臺南市政府環保局112年3月6日環土字第1120014900號函文、112年8月18日環土字第1120098428B號、112年8月18日環土字第1120098428A號、112年4月26日環土字0000000000號函文、112年9月21日環土字第1120117226號函文各1份在卷可稽(見110年度訴字第980號本院卷二第3頁、第65頁、第67頁、110年度訴字第747號本院卷六第409至410頁、本院卷十五第123頁);被告晉通化學公司亦參與臺南市政府環保局之本案棄置地清理計畫,並已提出清理計畫書,經臺南市政府環保局表示同意,此有臺南市政府環保局112年12月12日環土字第1120157992號函文1份附卷可查(見110年度訴字第747號本院卷十八第29頁);蔡其品、品沁公司雖參與臺南市政府環保局之本案棄置地清理計畫,但經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命補正清理計畫書中,目前尚未核可,此據被告蔡其品供述明確,並有112年12月6日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份附卷可查(見110年度訴字第747號本院卷十七第55頁、本院卷十八第17頁)等犯後態度;另就被告品沁公司、晉通化學公司、國榮紙業公司、億星窯業公司、展璋鋁業公司、昇元鋁業公司部分則參酌其負責人、受僱人參與犯罪之方法及參與程度、公司資本額(見110年度訴字第747號本院卷十二第67頁、第73頁、本院卷十八第127頁、第129頁、110年度訴字第980號本院卷二第455頁、第457頁所附公司基本資料)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諭知有期徒刑6月者及諭知併科罰金者,均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馬大川、蔡其品、品沁公司、鄭國彥、吳財鼎、吳宏倫、陳冠廷、杜浚鏵、昇元鋁業公司定其應執行之刑。
八、緩刑宣告㈠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凡在判決前已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即不合於緩刑條件,至於前之宣告刑已否執行,以及被告犯罪時間之或前或後,在所不問,因而前已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即不得於後案宣告緩刑(最高法院54年台非字第14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黃豊珍、張建洲、鍾季仲、陳又銘、黃聰麟、蔡長龍
曾國璽、曾華義、陳冠廷、杜浚鏵、鍾武國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蔣清發前曾因故意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執行完畢,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之罪,犯後均已坦承犯行,被告黃豊珍、張建洲均係受僱於被告王清原,從事操作挖土機、掩埋廢棄物工作,並未參與本案其他廢棄物棄置地之犯罪;被告曾國璽、曾華義、陳冠廷、杜浚鏵、蔣清發均分別由公司名義參與本案棄置場清理計畫並清理完畢,被告鍾季仲、陳又銘、黃聰麟、蔡長龍則分別由公司名義提出清理計畫書,並經臺南市政府環保局核可而清理中;被告鍾武國僅仲介展璋鋁業公司非法清理廢棄物,並未參與其他非法清理廢棄物犯罪,犯罪所得並不高,堪認渠等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避免再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分別宣告如附表一所示緩刑。又為督促上開被告有正確之法律觀念,本院認尚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參酌上開被告之犯罪情節,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分別諭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負擔,以啓自新。
㈢又查被告陳昱勳前於110年間,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於110年10月5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被告鄭國彥前因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112年4月19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被告吳宏倫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於109年11月2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渠等既在本件判決前5年內已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另被告馬大川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於110年5月12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且其宣告刑經合併定應執行已超過2年有期徒刑。是以,上開被告均不合於緩刑宣告要件。
㈣至被告蔡其品雖已參與臺南市政府環保局本案廢棄物棄置地
清理計畫,但所提出清理計畫未經核可,迄今仍在補正清理計畫書中,其參與清理計畫之進度明顯緩慢,雖其與辯護人固陳稱因有害事業廢棄物有較難尋覓可進場之焚化爐問題,但本案繫屬本院至今已逾2年,時日非短,足見其犯後並未積極彌補錯誤,難認其已有悔改之意,尚不適宜給予緩刑宣告。另被告吳財鼎前因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112年5月29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目前上訴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顯見其並非偶犯本案,亦不適宜給予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參、沒收部分
一、扣案物沒收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之裁量沒收,以該物屬於犯罪行為人即被告者為限,包括被告有所有權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之情形,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對於非所有權人復無處分權之共同正犯,則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號刑事判決參照)。經查:
㈠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10所示扣案物,分別係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10所示被告所有供渠等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渠等供認明確(見110年度訴字第747號本院卷十五第371頁、本院卷十六第479頁至第481頁、110年度訴字第980號本院卷二第377頁、第378頁至第382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分別對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10所示被告諭知沒收。至扣案被告鍾季仲所有華碩廠牌手機1支(含SIM卡1張),及被告陳又銘所有之蘋果廠牌手機1支, 因渠 等均堅稱並未用以聯絡本案(見110年度訴字第747號本院卷十八第12頁),復查無證據係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即均不予諭知沒收。
㈡另被告黃豊珍所有經扣案之挖土機1輛,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
拍賣,並提存價金,及被告張建洲所有之挖土機(JCB)1台亦經扣案(尚未拍賣),雖均係供渠等載運本案廢棄物所用之車輛,惟上開車輛均非專供載運廢棄物使用,如予諭知沒收,可能影響被告日後生計,不符比例原則,爰均不予諭知沒收。
二、犯罪所得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第38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參諸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由意旨略以:「本法所指財產上利益,包括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積極利益如:占用他人房屋之使用利益、性招待利益等,變得之孳息則指利息、租金收入;消極利益如:法定應建置設備而未建置所減省之費用等。」經查:
㈠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8所示金額,分別係屬於如附表十二編號1
至8所示被告之犯罪所得,業據渠等下列供述明確,且均未扣案,應依上開規定,分別對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8所示被告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⒈被告陳昱勳供稱:其受僱王清原期間共獲得1萬5千元至1萬8
千元之報酬等語。被告黃豊珍供稱:其受僱於被告王清原期間,約獲取薪資4至5萬元,另附表二編號3之1部分,國榮紙業公司每日給付1萬元,附表二編號3之2部分,載運拆房子之廢棄物獲得2萬8千元報酬,附表二編號25部分,其未賺取仲介費等語。是以,依對被告有利之計算方式,被告陳昱勳之犯罪所得應認定為1萬5千元。被告黃豊珍之犯罪所得為8萬8千元。另被告張建洲供稱:其受僱王清原期間共獲得37萬元報酬,附表二編號11、16部分已涵蓋在37萬元報酬內,並未另外收取仲介費等語(見110年度訴字第747號本院卷十六第491頁、第492頁、第493頁、偵9054卷一第447頁),是被告張建洲之犯罪所得為37萬元。
⒉被告馬大川供稱:伊就附表二編號13部分,109年11月14日之
報酬為5千元,109年12月3日之報酬為4千元,附表二編號18部分獲得3千元;犯罪事實參部分,每公噸3千元,每次約載11公噸,總共載5次,扣除給付予被告陳國欽之2萬元,每次報酬為1萬3千元,5次共6萬5千元;犯罪事實肆部分,每公噸3千元,載16包太空包,總共約11公噸,扣除給付予被告陳昭仁之1萬5千元,報酬為1萬8千元等語(見110年度訴字第747號本院卷十五第372頁)。被告馬大川給付予被告陳國欽、陳昭仁部分係屬於被告陳國欽、陳昭仁之犯罪所得,而應於渠等之判決諭知沒收。是以,被告馬大川以上報酬合計為9萬5千元。
⒊被告鄭國彥供稱:伊自昇元鋁業公司獲得1萬1千元之報酬,
自展璋鋁業公司獲得5萬5千元報酬,合計為6萬6千元等語;被告吳財鼎供稱:伊犯本案之報酬共為2萬2千元等語;被告吳宏倫供稱:伊犯本案之報酬為2萬元等語;被告鍾武國供稱:伊犯本案之報酬為4萬元等語(見110年度訴字第980號本院卷二第385頁)。
㈡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供稱,品沁公司之事業廢棄物,如委
託大新環保有限公司清理,每噸廢棄物價格為5千元,車趟費每趟4千元,每車次載運量以10公噸計算,每車費用為5萬4千元,犯罪事實壹部分載運兩車次,扣除每車次給予被告陳家銘3萬元,犯罪所得為4萬8千元;犯罪事實貳部分載運一車次,清運費用為5萬4千元,扣除給付被告陳家銘之3萬元,犯罪所得為2萬4千元,合計為7萬2千元等情(見110年度訴字第747號本院卷十七第47、48頁),並有大新環保有限公司報價單1紙附卷可參(見110年度訴字第747號本院卷十七第49頁)。被告蔡其品、品沁公司上開犯罪所得,關於每車次給付被告陳家銘3萬元部分,而被告陳家銘再轉而向被告王清原給付部分,自應於被告陳家銘、王清原或其他共犯部分沒收, 是渠 等主張扣除給付予被告陳家銘部分之款項應屬可採。從而,被告品沁公司因被告蔡其品於本案非法清理廢棄物所節省之清理費用共7萬2千元,並未扣案,自應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鍾季仲、陳又銘、晉通公司供稱:晉通公司於109年1月6
日起至000年0月00日間,如由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業者合法清除、處理污泥、廢膠、廢離型紙之費用為6,776,633元等情,並提出相關契約書為證(見110年度訴字第747號本院卷二第377至509頁)。又晉通公司給付被告黃泊錫之廢棄物清理費用為1,244萬2,059元(此犯罪所得業於被告黃泊錫之判決諭知沒收),是以,被告晉通化學公司並未因委託被告黃泊錫非法清理廢棄物而獲有應支出而未支出所節省之費用,即未因此獲有財產上之消極利益,並無犯罪所得,自不予諭知沒收犯罪所得。
㈣被告杜浚鏵則供稱:伊係昇元鋁業公司員工,並領有薪資,
但未因犯本案另外獲有報酬乙情,而昇元鋁業公司並非以從事非法清理廢棄物為業,其上開工作所得自非犯罪所得,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其犯本案另獲有報酬,自不予諭知沒收犯罪所得。
㈤被告億星窯業公司之辯護人陳稱:億星窯業公司之事業廢棄
物,原本係以公司之機器自行清理,屬於可再利用之廢棄物,但因當時機器毀損,始付費委託被告余木山清理,反而支出費用,故並無犯罪所得云云(見110年度訴字第747號本院卷十六第494頁)。惟被告億星窯業公司當時理應委託合法業者清理廢棄物,其上開辯解應屬無據,尚無可採。然因本案之前被告億星窯業公司未曾委託他人清理事業廢棄物,故關於本案犯罪所得之計算顯有困難,自應依上開規定估算認定之。參以被告億星窯業之辯護人另陳稱:億星窯業公司參與本案廢棄物棄置地清理計畫,委託清理之價格約30萬元至40萬元等語,是堪認被告億星窯業公司如委託合法業者清理本案廢棄物,其價格應大約係30萬元至40萬元,而其給付被告余木山之清理費用為32萬9800元(此犯罪所得業於被告余木山之判決諭知沒收),如依上述情形計算,被告億星窯業公司可能並未因委託被告余木山非法清理廢棄物而獲有應支出而未支出所節省費用之財產上消極利益,故以對被告有利之認定,爰認被告億星窯業公司並未因此獲有財產上之消極利益,即無犯罪所得,自不予諭知沒收犯罪所得。
㈥被告國榮紙業公司、展璋鋁業公司、昇元鋁業公司均已參與
本案棄置場清理計畫並清理完畢,渠等所花費之清除費用應已高於犯罪所得,故如再諭知沒收渠等之犯罪所得,有過苛之虞,爰均不併與宣告沒收。
㈦至檢察官雖於起訴書主張應依各廢棄物棄置地之清理費用計
算犯罪所得乙情(見起訴書第272頁至第273頁)。惟按「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定有明文。檢察官此節主張應屬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得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人課予之行政處罰,核與刑法所定沒收犯罪所得之概念迥不相同,尚非可採,併此敘明。
肆、退併辦部分
一、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4583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吳財鼎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鼎榮環保企業行」之實際負責人,明知「鼎榮環保企業行」、「順豐拆除工程公司」均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基於未領有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理之犯意,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2月3日本案查獲時止,將自承攬工作處拆除取得之營建混合物及自不詳處取得之廢塑膠、廢木材、廢泡棉、碳酸鈣板、廢鐵等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至向不知情之 朝中宮 所承租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000號之19之廠房(下稱本件廠房)後分類之,有價值者出售,無價值者則委託「安豐環保有限公司」、「嘉竣環保有限公司」等公司清運,以此方式處理上開廢棄物。嗣於110年2月3日上午9時30分許為警在本件廠房查獲,始悉上情。因認被告吳財鼎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
二、經查,被告吳財鼎上開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其本案所犯(即犯罪事實參、肆)之犯罪地點不同,犯罪方法亦迥然有別,尚不能僅因被告吳財鼎始終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即認其所為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行為,均係集合犯,而僅成立一罪。是倘若認上開移送併辦部分亦屬有罪,此與本判決前所認定被告吳財鼎所犯之罪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數罪關係,上揭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吳財鼎所犯與本案具有集合犯之關係,屬於法律上一罪,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云云,顯非可採,本院無從予以併案審理,自應就上揭移送併辦部分退回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2款、第4款,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5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李佳潔、劉修言、粟威穆、張芳綾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編號被告犯罪事實罪名、宣告刑、應執行刑緩刑宣告1馬大川犯罪事實壹編號13、18馬大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無犯罪事實參馬大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事實 肆馬大川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2蔡其品犯罪事實壹、六蔡其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無犯罪事實貳蔡其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3品沁企業有限公司犯罪事實壹、六品沁企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無犯罪事實貳品沁企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4鄭國彥犯罪事實參鄭國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無犯罪事實肆鄭國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5吳財鼎犯罪事實參吳財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無犯罪事實肆吳財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6吳宏倫犯罪事實參吳宏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犯罪事實肆吳宏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昇元鋁業有限公司犯罪事實參昇元鋁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無犯罪事實肆昇元鋁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8陳冠廷犯罪事實參陳冠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犯罪事實肆陳冠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9杜浚鏵犯罪事實參杜浚鏵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犯罪事實 肆杜浚鏵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黃豊珍犯罪事實壹黃豊珍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11張建洲犯罪事實壹張建洲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12鍾季仲犯罪事實壹、七鍾季仲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13陳又銘犯罪事實壹、七陳又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14黃聰麟犯罪事實壹、八黃聰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15蔡長龍犯罪事實壹、八蔡長龍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16曾國璽犯罪事實壹、九曾國璽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17曾華義犯罪事實壹、九曾華義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18蔣清發犯罪事實參蔣清發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19鍾武國犯罪事實參鍾武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20陳昱勳犯罪事實壹陳昱勳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21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罪事實壹、七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無22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罪事實壹、八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無23國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罪事實壹、九國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無24展璋鋁業有限公司犯罪事實參展璋鋁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無附表二編號行為人事業負責人、受僱人員或廢棄物所有人廢棄物載運地點廢棄物內容司機、所駕駛車輛仲介其他參與人及參與方式司機進出棄置場時間及次數(民國)1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編號⑴、、、欄所示之人⑴衛普公司課長邱燕秋、總務黃麒銘【犯罪事實詳如附表三編號1】衛普公司詳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陳家銘(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寶積有限公司)邱平順(於109年7月3日18時37分許、109年7月25日19時許、109年8月31日17時32分許至17時50分許、109年9月3日16時16分許至16時43分許、109年9月26日17時56分許至18時06分許、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許、109年11月22日16時25分許至16時44分許、109年12月8日18時10分許至18時28分許、109年12月14日18時40分許、110年2月10日、110年2月18日【共11次】)陪同陳家銘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黃泊錫【犯罪事實詳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109年7月3日18時37分許、109年7月25日19時許、109年8月31日17時32分許至17時50分許、109年9月3日16時16分許至16時43分許、109年9月26日17時56分許至18時06分許、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許、109年11月22日16時25分許至16時44分許、109年12月8日18時10分許至18時28分許、109年12月14日18時40分許、110年1月5日18時02分許至18時32分許、110年1月7日16時06分許16時28分許、110年1月15日18時05分許至18時19分許、110年1月19日19時52分許、110年1月22日13時15分許、110年2月10日、110年2月15日12時許、110年2月15日17時許、000年0月00日下午4-5時許、110年2月20日18時30分許、110年2月22日18時許、110年2月26日19時09分許至19時21分許【共21次】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編號⑵、、欄所示之人⑵黃泊錫【犯罪事實詳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永安廠房詳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無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編號⑶、、欄所示之人⑶品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品沁公司)負責人蔡其品【詳犯罪事實欄壹、六】品沁公司詳犯罪事實欄壹、六無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編號⑷、、、欄所示之人⑷晉通化學公司經理鍾季仲、環保專責人員陳又銘【詳犯罪事實欄壹、七】晉通化學公司詳犯罪事實欄壹、七黃泊錫【詳犯罪事實欄壹、五】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編號⑸、欄所示之人⑸陳家銘【犯罪事實詳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高雄市○○區○○路○段00○00號之廠房及土地詳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無2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黃豊珍及右列欄、欄編號⑵、⑶所示之人不詳臺中港臨海路附近不詳處所土、磚塊、木塊、家庭廢棄物 秦偉智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00-00號營業半拖車,昱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⑴陳國欽⑵陳昭仁⑶劉玉媚無109年9月2日18時6分許至18時37分許、109年9月12日17時38分許至17時55分許、109年9月18日13時13分許至13時30分許、109年9月21日18時19分許至18時52分許、109年9月26日18時49分許至19時34分許、109年9月28日17時49分許至18時05分許、109年9月29日18時05分許至18時34分許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陳科池、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陳國欽109年10月11日18時40分許至19時10分許、109年10月25日凌晨3時21分許至3時39分許、109年10月25日20時38分許至20時52分許、109年12月3日上午10時11分許至10時47分許、109年12月3日20時26分許至21時40分許、110年1月8日6時07分至7時54分許、110年2月22日21時25分許至21時46分許、110年2月24日4時53分許至5時16分許【、欄共計15次】3(3之1)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編號⑴所示之人⑴國榮紙業公司負責人曾國璽、環保專責人員曾華義【詳犯罪事實欄壹、九】國榮紙業公司詳犯罪事實欄壹、九黃豊珍(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偉傑企業行)無無109年11月6日(14次)、110年3月1日18時08分至18時13分許(3之2)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不詳不詳不詳處所拆除房屋之廢棄物109年9月13日(11次)【以上合計共26次】4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黃豊珍及右列、欄所示之人不詳永康國中永康國中操場PU跑道刨除物 劉耀鴻 【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自用半拖車,民益環保工程有限公司(105南市廢清乙字第000-0000000-00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暱稱「昇宏」、「城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無109年9月28日17時16分許至17時25分許、109年9月28日晚上7時48分許【共2次】5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陳科池、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曾文生 不知情之姐姐 曾桂珍 苗栗竹南鎮、海口鎮拆豬舍之建築廢棄物(包括磚塊、廢土、木材、樹枝等)曾文生(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聖億環保企業社)鄭育能無109年10月24日4時08分許至4時16分許、109年10月25日3時41分許至3時49分許、109年10月27日5時許至5時10分許、109年10月29日4時15分許、109年11月4日4時許至4時8分許、109年11月14日21時7分許至21時43分許、109年11月21日17時52分許至18時04分許、109年12月12日、109年12月23日、109年12月27日17時32分許、110年1月1日20時36分許至21時09分許、110年1月3日17時50分許至17時59分許【共12次】6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黃豊珍及右列欄所示之人不詳臺南市○區○○路00號良美壓克力公司右側門白色太空包(廢棄物不詳)約10包 劉忠志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V7-62號營業拖車,宥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詳本判決犯罪事實壹、六部分】無無109年9月18日16時53分許至17時34分許【共1次】7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陳科池、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欄編號⑵⑶所示之人不詳苗栗香山西濱公路回收場棄物、臺北市內湖區廢塑膠、廢木材、磚塊等建築廢棄物或其他不詳廢棄物鄭育能(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山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⑴陳國欽⑵陳昭仁⑶劉玉媚無109年10月29日4時54分許至5時10分許、109年11月4日4時許至4時18分許、109年11月14日20時59分許至21時10分許、109年11月21日17時52分許至18時9分許、109年11月27日17時52分許至18時7分許、109年12月7日17時59分許至18時15分許、110年1月1日20時52分許至21時9分許、110年1月3日18時8分許至18時20分許、110年1月7日17時30分許至17時51分許、110年1月8日5時9分許至5時24分許【共10次】8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不詳官田工業居附近社區木材、樹枝等廢棄物許荄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松根企業社)余木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無109月11月21日16時13分許至16時29分許【共1次】9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黃豊珍及右列、欄所示之人不詳臺南市○區○○路00號良美壓克力公司右側門白色太空包(廢棄物不詳) 林侑德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營業半拖車,富寶通運有限公司、昱寶通運有限公司)【詳本判決犯罪事實壹、六部分】 顏見名 無109年9月18日14時5分許至14時35分許【共1次】10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不詳臺南市新營區東昇街工地旁、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某處倉庫建築廢棄物、其他不詳廢棄物 陳世和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曳引車,金 嘉義 通股股份有限公司)綽號「 阿寶 」之人無109年11月25日上午11時34分許至12時16分許、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0分許至14時36分許、109年12月9日中午12時54分至13時16分許、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18分許至3時45分許、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分許至2時19分許【共5次】11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不詳臺南市○○區○○街000號私立 培德 幼稚園附近建築工地雜草、廢土等蔡瑞榮(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鴻鳴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張建洲林源澈109年11月25日13時50分許至13時53分許【共1次】12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欄編號⑵⑶所示之人不詳新竹香山營建廢棄物或廢塑膠鄭育能(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營業半拖車,陵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⑴陳國欽⑵陳昭仁⑶劉玉媚無109年8月29日4時30分許至5時35分許、109年9月5日17時48分許至18時11分許、109年9月12日17時19分許至17時34分許、109年9月13日11時53分許至12時09分許、109年9月18日17時40分許至17時56分許、109年9月26日18時18分許至18時45分許、109年9月27日13時36分許至13時52分許、109年9月30日18時26分許至18時45分許、109年10月12日17時50分許至18時10分許、109年10月18日凌晨5時29分許至5時44分許、109年10月18日17時46分許至17時57分許、109年10月24日4時21分許至4時43分許、109年10月25日凌晨4時53分許至5時6分許、109年10月25日20時15分許至20時29分許、109年10月31日凌晨4時1分許至4時25分許、109年10月31日19時25分許至19時42分許、109年11月12日20時12分許至20時27分許、109年11月14日21時46分許至21時59分許、109年11月24日19時38分許至19時54分許、109年11月25日17時54分許至18時07分許、109年11月27日18時55分許至19時12分許、109年12月12日【共22次】13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欄編號⑵⑶所示之人不詳臺中烏日衛生紙、泡麵、草、塑料袋等廢棄物馬大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大貨車, 金泰興 商行)⑴陳國欽⑵陳昭仁⑶劉玉媚無109年11月14日21時57分許至22時03分許、109年12月3日20時11分許至20時21分許【共2次】14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不詳臺中港臨海路附近土、磚塊、木塊、家庭廢棄物秦偉智(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昱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陳國欽無109年12月28日17時48分許至18時16分許【共1次】15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陳科池、陳昱勳、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不詳南北門、學甲、高雄太陽能工地廢料顏見名(車牌號碼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半拖車,聯駿通運有限公司、坤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陳家銘無109年12月8日19時4分至19時22分許、109年12月20日13時45分許至14時03分許、109年12月20日17時6分許至17時20分許、109年12月23日17時39分許至17時50分許、109年12月27日10時32分許至10時55分許、109年12月31日18時57分許至19時09分許、110年1月1日19時47分許至20時16分許、110年1月2日18時10分許至18時33分許、110年1月4日18時55分許至19時20分許、110年1月7日13時36分許至13時57分許、110年1月7日20時38分許至20時50分許、110年1月8日21時28分許至21時40分許、110年1月9日18時17分許至18時29分許、110年1月9日22時24分許至22時34分許、110年1月11日13時44分許至13時55分許、110年1月11日19時32分許至19時44分許、110年1月16日凌晨5時36分許至5時50分許、110年1月16日上午8時16分許至8時26分許、110年1月17日3時23分許至3時36分許、110年1月18日21時24分許至21時35分許、110年1月19日20時15分許至20時25分許、110年2月23日17時57分許至18時07分許、110年2月26日18時40分許至18時53分許、110年3月1日17時29分許至17時37分許、110年3月2日17時28分許至18時10分許、110年3月2日21時42分許至21時55分許【共26次】16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不詳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隔壁空地上雜草、廢土、廢木材等廢棄物鄭安展【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錫緯工程行(領有108臺南市 廢乙清 字第0064號)】張建洲無109年12月20日上午11時許、109年12月27日12時34分許至12時39分許【共2次】17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陳科池、陳昱勳、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不詳嘉義 朴子 嘉源環保公司家庭廢棄物 陳建政 (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83-LN號營業半拖車,坤智通運有限公司、學盛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顏見名無109年12月27日10時05分許至10時16分許、110年1月1日19時48分許至20時17分許、110年1月2日18時11分許至18時33分許、110年1月4日18時51分許至19時07分許、110年1月7日21時08分許至21時18分許、110年1月9日21時45分許至21時55分許、110年1月10日1時20分許至1時31分許【共7次】18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陳科池、陳昱勳、張建洲及右列、欄編號⑴所示之人不詳不詳木頭、磚塊、塑膠及碎塑料等廢棄物馬大川(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大貨車,陵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⑴鄭育能⑵陳國欽無110年1月1日13時36分許至14時18分許、110年1月1日19時31分許至19時42分許、110年1月2日16時57分許至17時22分許、110年1月3日12時41分許至12時48分許【共4次】19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陳科池、陳昱勳、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不詳臺中港臨海路附近土、磚塊、木塊、家庭廢棄物秦偉智(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誠億汽車貨運行)陳國欽無109年12月9日17時32分許至17時55分許、109年12月10日17時32分許至18時03分許、109年12月28日18時52分許至19時48分許、110年1月16日9時12分許至9時31分許、110年1月17日4時30分許至5時04分許、110年1月19日0時29分許至1時13分許、110年1月22日2時25分許至2時44分許、110年1月23日4時41分許至5時23分許、110年1月24日4時許至4時12分許、110年2月24日4時53分許至5時16分許【共10次】20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陳科池、陳昱勳、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不詳臺南市東區、仁德區、永康區等處拆除房屋或拆裝潢之裝潢棧板、樹枝、牆壁打掉的混泥土、廢水泥、樹枝、保鮮膜等廢棄物 潘信發 【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大貨車,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領有106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51號)】 林中春 (綽號「 湯仔 」無110年1月8日凌晨2時18分到2時56分、1月10日19時36分、1月13日凌晨4時53分、2月10日23時24分到2月11日凌晨0時1分、110年2月12日19時01分、110年2月16日1時03分許至1時20分許【共6次】21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不詳高雄市大寮區倉庫太空包(廢棄物不詳) 李人中 (車牌號碼00-000營業用大貨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乃旺交通有限公司)不祥無110年2月23日14時55分許至15時25分許【共1次】22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不詳高雄市大寮區倉庫太空包(廢棄物不詳)張 簡春風 (車牌號碼000-00營業大貨車, 名舜 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詳無000年0月00日下午6-7時、110年2月23日15時許至15時32分許【共2次】23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不詳高雄市○○區○○街000號倉庫太空包(廢棄物不詳) 謝志成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銘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王清原無110年2月23日15時35分許至15時55分許【共1次】24王清原、孫新發、陳國欽、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編號⑴、欄所示之人⑴億星窯業公司負責人 蔡聰麟 、課長蔡長龍【詳犯罪事實欄壹、八】億星窯業公司詳犯罪事實欄壹、八余木山(未懸掛車牌之拼裝車)王清原無109年8月28日17時24分許、109年9月7日17時51分許、109年11月16日16時30分許、109年11月16日16時51分許、109年11月16日17時14分許、109年11月28日13時16分許、109年11月28日13時41分許、109年11月28日14時05分許、109年11月28日14時34分許、109年12月30日17時29分許【共10次】王清原、孫新發、陳國欽、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不詳臺南市官田區某處拆除房屋之廢棄物25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國榮紙業公司負責人曾國璽、環保專責人員曾華義【詳犯罪事實欄壹、九】國榮紙業公司詳犯罪事實欄壹、九吳水興(未懸掛車牌之拼裝車)黃豊珍無110年3月1日17時57分許至18時02分許、同日18時02分許至21時許期間4趟【共5次】共計194車次附表三:廢棄物來源端之犯罪事實
編號犯罪事實備註1邱燕秋、黃麒銘分別係址設於高雄市○○區○○○○○○○0號衛普公司之課長、總務,黃泊錫則為址設於臺南市○○區○○里○○○00○0號登泰企業社之負責人,其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衛普公司產出之含廢油墨擦拭布(廢棄物代碼:D-0899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原委託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日月泰有限公司清除(單價6元/公斤),因該廢擦拭布有明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氣味,遭日月泰有限公司拒收,渠等明知黃泊錫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許可文件,其不可能合法清理廢棄物,竟仍與黃泊錫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約定由黃泊錫以登泰企業社名義,以每公斤8.5元之價格,委託黃泊錫清除、處理上開廢棄物【清理日期、數量、總金額如下:109年5月29日(12,800公斤)、109年6月9日(12,430公斤)、109年6月16日(4,150公斤)、109年8月31日(10,030公斤)、109年9月3日(7,500公斤)、109年9月18日(6,280公斤)、109年12月8日(12,450公斤)、110年2月8日(10,830公斤),總金額共計64萬9,995元】。黃泊錫明知陳家銘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與陳家銘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委託陳家銘清除、處理上開廢棄物,陳家銘再經由邱平順仲介,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將上開廢棄物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載部分2黃泊錫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自100年間起,提供永安廠房堆置其向晉通化學公司所清除之上開廢離型紙及自不詳事業機構所收集之廢棄物乙批【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已改制為環境部)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下稱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至永安廠房稽查,發現現場堆置包括廢尼龍繩網、廢紙、廢棄口罩、混合廢棄物、廢紙、廢樹脂、不明污泥、桶裝廢液等廢棄物;於110年6月9日稽查發現包括尼龍繩、含紙軸之廢塑膠、廢紙、廢塑膠(包括離型紙)、廢塑膠混合廢棉絮廢紙等混合物、廠房內堆置有含金屬線廢棄罩、塑膠粒,廠後發現有藍色53加侖3個、藍色15加侖11個(桶內現殘留廢液)、5加侖5個(桶內現殘留廢液)等廢棄物】。其後與陳家銘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委託陳家銘清除、處理,陳家銘經由邱平順介紹,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將部分廢棄物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所載部分3陳家銘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自108年間起,提供位於高雄市○○區○○路○段00○00號之廠房及土地,堆置其向不詳事業機構清除運輸前來之廢棄物乙批【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至現場稽查,發現堆置廢棄物種類包括電線外皮(塑膠)切後碎塑膠粒及PE塑膠粒共307袋、廢塑膠壓縮磚2個、廢塑膠圓盤4袋、含鋁箔之廢塑膠混合物1袋、含銅線棉絮輕質塑膠碎屑混合物6袋及油性粉砂狀之廢油混合物11袋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再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所載部分附表四編號被告駕駛之交通工具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時間1被告王清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109年8月29、30、31日109年9月1、2、3、4、5、6、7、9、11、12、13、14、15、16、17、18、19、20、21、23、24、26、27、28、29、30日109年10月2、3、5、6、7、8、11、12、14、15、16、18、19、20、22、23、24、25、27、29、31日109年11月1、2、3、4、6、8、12、14、16、17、19、21、25日109年12月2、3、4、5、6、7、8、9、11、12、23、25、26、27、28、29、31日110年1月1、2、3、4、7、8、9、15、16、17、18、19、20、21、22、23、25日110年2月23、26、28日110年3月1、2日2被告孫新發騎乘836-DXX號重機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109年8月27、29、30、31日109年9月2、3、5、6、8、9、10、11、12、13、14、16、17、18、20、21、22、24、26、27、28、29、30日109年10月2、3、5、6、7、8、9、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5、26、27、31日109年11月1、2、3、4、6、12、15、20、21、22、24、25、26、27日109年12月8、10、11、12、13、14、15、16、20、21、23、25、27日110年1月1、2、3、9、17、19、21、23、24日110年2月28日110年3月1日3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109年8月29日109年9月2、5、8、9、11、12、13、14、17、18、19、20、22、26、27、29日109年10月12、18、24、27、31日109年11月4、10、12、14、18、21、24、25、27、29日109年12月1、3、7、8、9、10、12、13、23日110年1月7、8日4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109年9月5、28、29日109年10月15、16、18、25、29、31日109年11月12日109年12月13、15、24、28日5被告陳國欽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109年9月2、12、21、26、28、29、30日109年10月11、12、15、18、24、25日109年11月24、25、27日109年12月3、8、9、10、12、20、22、27、28日110年1月2、3、8日6被告陳科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10年1月1、3、4、9、11、18、19、20、21、22、23、24日7被告張建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09年11月18、19、21、22、23、24、25、26、27、28日109年12月2、3、4、5日110年1月21日110年2月26日110年3月1日8被告張建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109年11月21、25日109年12月3、6、7、8、9、10、11、12、13、14、15、16、18、20、22、23、24、25、26、27、28、29、31日110年1月1、2、3、4、8、11、17、18、21、23、24、25日110年2月26、28日110年3月1、2日9被告陳昱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10年1月19、20、21、22、23、25日110年2月26日110年3月1日10被告黃豊珍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載運噴有「日揚工程行」怪手109年8月30日、109年9月12日、109年10月23日、109年11月6日、109年11月25日附表五:犯罪事實壹證據㈠供述證據編號證據名稱證據出處1被告王清原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警1513卷第1-6頁他6705卷六第531-537、527-528頁偵9054卷一第135-137、173-179頁偵9054卷三第125-144、241-246頁偵9054卷十第59-64頁偵9685卷第31-37頁2被告孫新發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他6705卷六第635-638、631-632頁偵9054卷一第139-141頁偵9054卷三第285-292頁偵9054卷四第541-548頁偵9054卷六第217-218、342-343頁偵9054卷九第425-427頁3被告孫新發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六第224頁偵9054卷九第434-435頁4被告黃豊珍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偵9054卷一第357-364、441-449頁5被告黃豊珍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一第449-454頁6被告張建洲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他6705卷六第471-481、465-469頁偵9054卷一第159-161頁偵9054卷五第313-323頁偵9054卷八第281-291頁偵9054卷十第505-509頁偵9686卷一第133-143頁7被告張建洲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五第323-332頁偵9054卷八第291-300頁偵9054卷十第509-512頁偵9686卷一第143-152頁8被告陳國欽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他6705卷五第409-413、403-405頁偵9054卷一第127-129頁偵9054卷五第339-343頁偵9054卷六第342-343頁偵9054卷九第369-373頁偵9054卷十一第76-79頁偵9054卷十二第451-452頁9被告陳國欽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偵9054卷九第381-384頁偵9054卷十一第86-89頁偵9054卷十二第456-457頁10被告陳昭仁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他6705卷五第275-280、295-297、269-272、307-312、327-329頁偵9054卷一第151-153頁偵9054卷五第474-481頁偵9054卷十第319-325頁偵9054卷十一第76-79頁11被告陳昭仁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十第325-330頁偵9054卷十一第86-89頁12被告劉玉媚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他6705卷五第345-351、339-343頁偵9054卷一第155-157頁偵9419卷二第229-235頁13被告陳昱勳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偵9054卷四第381-388、455-463頁偵10737卷第77-85、263-266頁14被告陳昱勳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10737卷第85-92、267-269頁15告訴人即臺南市○○區鎮○段000地號、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人員 李政學 於警詢時之陳述警1513卷第31-36頁16告訴人即臺南市○○區鎮○段000○000地號、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 王政皇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具結證述警1513卷第37-40頁他6705卷五第101-105、135-137頁17被害人即臺南市○○區○○段000○000○000號土地及鎮田段20地號土地所有人 馮清杉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9054卷九第69-72頁偵10737卷第171-174頁18被害人即臺南市○○區鎮○段000地號土地所有人 馮秀雲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9054卷九第109-111頁偵10737卷第143-145頁19被害人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人 湯美麗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9054卷十二第425-427、511-513頁20被害人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人 李厚碩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9054卷十二第429-431頁偵9054卷十三第45-46頁21被告林中春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他6705卷五第469-473、465-467、515-516頁偵9054卷一第163-165頁偵9419卷二第195-203頁22被告邱平順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他6705卷七第215-235、183-191頁偵9054卷一第147-149頁偵9054卷五第345-352、361-362頁偵9054卷六第93-105頁偵9054卷十第479-488頁23被告邱平順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他6705卷七第192-193頁偵9054卷六第107-118頁偵9054卷十第489-498頁24被告陳家銘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他6705卷七第19-45、3-14頁他3101卷第19-29頁偵9054卷一第143-145、205-209、211-217頁偵9054卷四第247-252、289-292頁偵9054卷七第7-20頁偵9054卷八第237-253頁偵9054卷十第247-255頁偵9686卷一第89-108頁25被告陳家銘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八第256-275頁偵9054卷十第262-269頁偵9686卷一第108-127頁26被告秦偉智於警詢時、羈押庭及偵查中之供述他2146卷第299-311、419-428頁偵9053卷第21-24、33-41、217-221頁偵9054卷五第474-483頁27被告秦偉智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3卷第41-46、224-225頁28被告劉耀鴻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警356247卷第3-9頁偵9419卷二第95-100、153-160頁29被告劉耀鴻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419卷二第157-160頁30證人 蔡明芳 、 蔡潘葉 於警詢時之證述警356247卷第51-57、45-49頁偵9419卷二第5-11、27-31頁31被告曾文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他6705卷六第13-19、3-7,9-10頁偵9054卷十二第105-11232被告曾文生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十二第112-117頁33被告劉忠志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警356314卷第3-13、29-31頁偵9054卷二第105-115、151-155頁偵9054卷七第127—129、241-246頁34被告劉忠志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七第246-250頁35證人 劉聖中 於警詢時之供述他6705卷六第115-117頁36被告許荄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警288367卷第3-13、29-31頁偵9054卷三第299-309、325-327、357-360頁37被告許荄棟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三第360-363頁38被告林侑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警327114卷第3-13、15-17頁偵12172卷第55-65、117-127、153-155頁39證人 穆冠男 於警詢時之證述警327114卷第33-47頁偵9419卷一第415-422頁40被告陳世和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偵9054卷四第85-93、167-171頁41被告陳世和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四第171-174頁42被告蔡瑞榮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警288366卷第29-39頁偵9054卷三第369-379、449-451頁偵9054卷八第205-209頁43被告蔡瑞榮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三第451-452頁偵9054卷八第209-212頁44被告林源澈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警288366卷第3-11頁偵9054卷三第463-467、469-471頁偵9054卷八第195-198頁45被告林源澈於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三第471-473頁偵9054卷八第198-202頁46被告鄭育能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羈押庭之供述警288354卷第3-15頁他6705卷六第163-186、155-160頁偵9054卷二第297-309、385-389頁偵9687卷一第85-90、153-160、197-207頁偵9687卷二第25-32頁47被告鄭育能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二第389-392頁偵9687卷二第33-39頁48被告馬大川於警詢時、羈押庭及偵查中之供述警288354卷第45-69頁偵9054卷二第217-241、367-371頁偵9054卷十二第253-258頁偵10401卷一第163-166、263-270、191-195、419-424頁偵10401卷二第392頁49被告馬大川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二第372-376頁偵9054卷十二第266-269頁偵10401卷一第431-437頁偵10401卷二第396頁50被告顏見名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他6705卷五第549-554、543-547頁偵9054卷一第131-133頁偵9419卷一第81-86頁偵9419卷二第265-277、293-305、317-329頁51被告顏見名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419卷一第86-88頁偵9419卷二第277-287、305-315、329-339頁52證人即聯駿通運有限公司負責人 張楝樑 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偵9419卷一第47-50頁53被告鄭安展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警331809卷第11-21頁偵9419卷一第147-157、219-222頁54被告鄭安展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419卷一第222-225頁55證人即錫緯工程行負責人 黃素玲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警331809卷第3-9頁偵9419卷一第237-240、263-265頁56被告陳建政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偵9054卷四第9-21、139-143頁57被告陳建政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四第143-146頁58證人 劉明職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9054卷四第65-66頁59被告潘信發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警331787卷第13-21頁偵9419卷一第269-277、351-354頁60被告潘信發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419卷一第354-356頁61被告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 王毓琦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具結證述警331787卷第3-11頁偵9419卷一第279-287、371-373頁62被告李人中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偵9054卷二第15-21、47-52頁63被告 張簡春風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偵9054卷一第315-322、345-349頁64被告謝志成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偵9054卷八第495-501、525-529頁65被告謝志成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八第529-532頁66被告余木山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他6705卷六第413-420、405-411頁他6705卷八第99-106頁偵9054卷一第167-169、235-238頁67被告吳水興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他6705卷六第361-366、355-358頁偵9687卷一第255-258頁68被告吳水興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687卷一第259-262頁69被告蔡長龍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偵9054卷八第369-373、449-454頁70被告蔡長龍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八第454-459頁71被告黃聰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偵9054卷八第397-401、463-468頁72被告黃聰麟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八第468-473頁73證人即陵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蘇俊升 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偵9054卷十二第471-473頁74被告蔡其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偵9054卷十二第43-47、51-56頁75被告蔡其品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十二第56-61頁76被告黃麒銘於臺南市調查處時及偵查中之供述他6705卷七第485-505、481-484頁偵9686卷二第17-23、413-418、451-458頁77被告邱燕秋於臺南市調查處時及偵查中之供述他6705卷六第707-718、697-704頁偵9686卷二第463-469、487-494頁78被告黃泊錫於臺南市調查處時及偵查中之供述他6705卷七第377-391頁偵9686卷一第395-402、421-435頁偵9686卷二第69-75頁偵9686卷四第3-8、23-32頁79被告黃泊錫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他6705卷七第349-351、353-358頁偵9686卷二第212-224頁偵9686卷四第32-40頁80被告陳又銘於臺南市調查處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偵9686卷二第121-130、329-337、343-349頁81被告鍾季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偵9686卷二第277-287、319-327頁82晉通化學公司代表人 高文正 於臺南市調查處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偵9686卷二第351-357、369-375頁83證人即日月泰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香蓁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具結證述偵9686卷一第343-348、375-383頁84被告曾國璽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他6705卷六第275-279頁他6705卷八第65-69頁偵9054卷一第353-355頁85被告曾國璽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他6705卷六第275-279頁偵9054卷一第454-455頁86被告曾華義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他6705卷六第319-324、309-315頁87被告曾華義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他6705卷六第309-315頁88被告陳科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110訴1030追加卷偵9054卷八第341-348頁110偵緝422卷一第165-169、47-54、123-137、385-387頁110偵缉422卷二第27-31頁89被告陳科池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110訴1030追加卷110偵緝422卷一第137-151、387-389頁110偵緝422卷二第31-35頁90被害人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人 陳炳照 之女兒 陳曉嬿 於偵查中具結證述110訴1030追加卷110偵緝422卷二第17-18頁91被告王清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110訴1030追加卷110偵12343卷第51-55、105-109頁92證人 江祥偉 於偵查中具結證述110訴1030追加卷110偵12343卷第161-162㈡非供述證據編號證據名稱證據出處1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所在位置即臺南市官田區隆東段地貌變化照片偵9054卷二第85-89頁2改制前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現已改制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下稱改制前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110年6月3日農測供字第1109100414號函附臺南市○○區鎮○段000○00○○○○段000○00○地號自106年至108年間放大航空照片(50cmX50cm)、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之108年放大航空照片(50cmX50cm)偵9054卷九第47-51頁3改制前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110年6月16日農測供字第1109100432號函附臺南市○○區鎮○段000○00○○○○段000○00○地號自95年至105年間放大航空照片(50cmX50cm)偵9054卷十第17-21頁4改制前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提供之50cmX50cm放大航空照片翻拍照片(105年11月5日、106年10月24日、107年10月14日、108年11月29日)偵9054卷十二第433-439頁5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供自106年5月21日至107年11月6日期間受理案件,前往臺南市官田區官田清潔隊前方案址稽查11次資料偵9054卷十二第507-509頁6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第一次)前往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他6705卷五第141-148頁他2146卷第77-84頁偵9054卷七第381-388、511-518頁偵9054卷九第245-252頁偵9054卷十第381-388頁偵9054卷十一第453-460頁7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督察紀錄之現場照片他6705卷五第155-216頁他2146卷第85-98頁偵9054卷一第253-258頁8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臺南市○○區○○段○鎮○段○地號土地査核成果-總表偵9054卷一第249-251頁偵9054卷七第363頁9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29日(第二次)前往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七第389-395、541-547頁偵9054卷九第265-271頁偵9054卷十第407-413頁偵9054卷十一第467-473頁10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29日前往臺南市○○區○○段○鎮○段○地號土地査核成果-總表偵9054卷七第363頁11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就臺南市官田區隆東段、鎮田段4月15日、4月29日開挖說明偵9054卷七第375-379頁12臺南市官田區隆東段、鎮田段110年4月15日開挖點廢棄物採樣檢測報告偵9054卷十第115-125/127-137頁偵9054卷十—第461-466頁13臺南市官田區隆東段、鎮田110年4月29日開挖紀錄表(開挖標示A至9等16處)、空拍照片、開挖點廢棄物採樣檢驗結果偵9054卷七第369頁偵9054卷八第5、7頁偵9054卷十一第475-483頁14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5月14日(第三次【鑽探】)前往臺南市○○區○○段○鎮○段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七第397-403頁偵9054卷十一第503-509頁15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5月25日(第四次)前往臺南市○○區○○段○鎮○段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十一第511-519頁16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7月26日(第五次-確認棄置範圍)前往臺南市○○區○○段○鎮○段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十三第27-34頁17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時間110年4月15日10時至14時50分、現勘圖片檔案資料7張偵9054卷七第505-506、507-509頁偵9054卷九第239-240、241-243頁偵9054卷十第375-379頁18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時間110年4月29日9時至16時30分、現場照片14張、檢驗報告偵9054卷七第529-530、531-535、519-527/549-557頁偵9054卷九第253-254、255-259、273-291頁偵9054卷十第171-179、395-401、423頁19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110年4月29日開挖紀錄(編號A至Q點,共17處)、空拍照片、採樣情形與送驗編號偵9054卷八第5、7頁偵9054卷九第261、263頁偵9054卷十第403、405頁20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測報告摘要、開杯式分析檢驗記錄表偵9054卷九第292-297頁偵9054卷十第425-426頁21元智大學環科中心檢測實驗室樣品檢驗報告偵9054卷十第427-428頁22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7月15日環事字第1100075234號函附本市○○區鎮○段0000○○○段0000○00○地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報告偵9054卷十二第65-75頁23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3月23日環稽字第1100020535號函臺南市○○區鎮○段000○○○段000地號土地不明廢棄物檢驗報告、採樣現場照片2張警1513卷第86、88頁他2146卷第105-107、101-103頁他6705卷一第255-261頁他6705卷三第519-521頁他6705卷四第191-193、189頁24土地勘查表-使用現況略圖、現況照片圖、保七拍攝現場照片6張、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及鎮田段202、203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航照圖警1513卷第57-59、62-64、70-85頁他2146卷第109、110-111、112-114、115-118、119-134頁他6705卷一第263-288頁他6705卷三第523、524-525、526-528、529-532、533-548頁25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臺南市○○區鎮○段000○000○000地號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警1513卷第43-44、45、46、60、61頁他6705卷五第129-134頁26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110年1月19日、110年1月26日會勘紀錄警1513卷第50、54頁27110年4月15日【第一次】開挖官田清潔隊前方廢棄物棄置場空拍暨現場照片他2146卷第185-231頁偵9054卷一第253-258、389-408頁偵9054卷六第181-188頁28110年4月29日【第二次】開挖官田清潔隊前方廢棄物棄置場空拍照片偵9054卷三第7-12頁偵9054卷六第189-194頁29110年5月14日【第三次】鑽探空拍照片偵9054卷六第201-204頁30110年5月25日【第四次】開挖官田清潔隊前方廢棄物棄置場空拍蒐證照片32張偵9054卷八第349-364頁31掩埋面積初估測量圖(約9,605.59平方公尺)偵9054卷二第91-93頁32被告王清原提出之琮傑企業社聯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現場相片資料(官田區鎮田段204及隆東段657地號土地,拍攝日期:110年1月26日)警1513卷第21-25、19-20頁他6705卷三第513-517頁他6705卷四第561-565頁33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時間:110年4月29日偵9054卷六第319-327頁34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時間:110年5月14日偵9054卷九第163-171頁35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時間:110年5月25日偵9054卷九第173-181頁36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110年5月24日所登記字第0047494號函附臺南市○○區○○段00地號等17筆土地及鎮田段184地號等11筆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偵9054卷八第81-149、159-193頁37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時間:110年7月26日偵9054卷十二第491、493頁3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王清原位於臺南市○○區○○街00巷0號住處執行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他6705卷六第597-600、601、602、605頁39扣案物編號4記帳本他6705卷五第97-100頁40被告王清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第358頁他6705卷四第132頁41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自110年3月2日至110年4月6日蒐證畫面他6705卷四第211-219頁42被告孫新發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或駕駛王清原名下車牌號碼0000-00自小貨車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第359、372頁他6705卷四第133、164頁偵9054卷三第251-257頁43被告王清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孫新發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9年12月30日11時28分許、109年12月30日23時11分許、110年1月3日18時5分許、110年1月7日17時51分許、18時36分許、22時2分許、110年1月8日7時33分許、7時40分許、110年1月9日18時16分許、21時42分許、21時43分許、21時56分許、22時18分許、22時25分許、110年1月10日1時33分許、1時38分許、110年1月14日4時45分許、110年1月15日15時50分許、18時0分許、110年1月16日5時8分許、5時37分許、110年1月22日13時16分許、15時9分許、110年2月10日22時18分許、22時42分許、14時8分許、110年2月12日22時55分許、110年2月23日13時0分許、110年3月5日0時38分許、110年3月8日16時18分許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第111-114、116-117、333-355頁44被告黃豊珍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載運噴有「日揚工程行」怪手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偵9054卷一第302、304、415、427頁45噴有「日揚工程行」怪手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現場照片偵9054卷一第425、426頁46被告黃豊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AZL-8389號自小貨車、ARZ-2378號自小貨車、AHW-6170號自小客車、BFK-2378自小客車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偵9054卷一第296-300、409-413頁47被告黃豊珍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9054卷一第303、416頁48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AZL-8389號自小貨車、ARZ-2378號自小貨車、AHW-6170號自小客車、BFK-2378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9054卷一第301、409-414頁49被告黃豊珍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之蒐證畫面他6705卷二第339-407頁他6705卷三第454頁下圖偵9054卷一第305-313、429-439頁50被告張建洲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指認照片偵9054卷八第35-50頁偵9686卷一第155-170頁51被告張建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第407-409頁他6705卷四第138-139、163頁偵9054卷五第391-403頁52被告王清原、張建洲於109年11月20日12時7分許LINE對話「阿財如晤:我將把斌仔推掉了〜!你明白吧!?」紀錄内容他4055卷第277頁53被告王清原、張建洲於109年12月13日0時3分許LINE對話「 阿財阿 對講機有沒有一支在你車上」紀錄内容他4055卷第244頁54被告王清原、張建洲於109年12月18日12時56分許LINE對話「今晚嘉義菜市場菜車〜6點〜多下來到魚市場〜!?事先準備好攤位()就緒〜!中小兩車一道來喔」紀錄内容他4055卷第235頁55被告王清原、張建洲於109年12月25日18時23分許LINE對話「嘉義菜市場〜保養車輛!改周六日〜兩車一起下〜大約三回合〜2X3=6趟」紀錄内容他4055卷第225頁56被告王清原、張建洲於109年12月27日LINE對話「 財仔 〜菜車的網子耽誤了時間〜!目前說在三十多分鐘會來兩輛同進入」紀錄内容他4055卷第224頁57被告王清原、張建洲於109年12月27日18時45分許LINE對話「現在兩位在檳榔攤〜!今晚請他們最後一回〜!您認為可以方便幫大家一次忙?!」紀錄内容他4055卷第221頁58被告王清原、張建洲於109年12月31日LINE對話「今(傍晚)菜車1〜明元旦〜2後天〜2=5五回次!BW〜明元旦〜2〜2〜2!最基本面:確定〜合計11回」紀錄内容他4055卷第219頁59被告王清原、張建洲於109年12月31日15時30分許LINE對話「慎重告訴您(阿財)做不好或無能為力沒本事圓滿完成的話〜?我請您〜馬上退場〜!」紀錄内容他4055卷第218頁60被告王清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張建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8日7時45分許、110年1月9日22時56分許、23時6分許、110年1月10日0時45分許、1時6分許、110年1月11日12時34分許、110年1月13日3時38分許、110年1月16日4時48分許、4時55分許、5時58分許、110年1月18日16時46分許、21時15分許、110年1月19日19時49分許、110年1月22日9時24分許、110年2月10日9時33分許、9時36分許、110年2月16日0時56分許、110年3月1日6時59分許、110年3月3日7時30分許、110年3月5日10時0分許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第111、299-309頁61被告王清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張建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16日4時48分許、4時55分許、5時58分許通訊監察譯文;被告王清原與被告張建洲於110年1月16日8時32分許LINE對話「布袋〜現在人到〜!8:30分〜8〜9點來此下網〜!?蝌枓」紀錄内容他6705卷四第116-118頁他4055卷第191頁62被告王清原與被告張建洲於110年2月10日15時37分許LINE對話「40個小捅〜兩個大桶!在路上了;午后5點前會送到〜!?先準備妥善處置〜!」紀錄内容他4055卷第184頁63被告王清原與被告張建洲於110年2月22日凌晨3時20分許LINE對話「明晚嘉義市場( 阿明 )載兩臺菜雜葉要過來漁塭餵小魚…」紀錄内容他4055卷第167頁64被告王清原與被告張建洲於110年2月22日14時50分許LINE對話「太空包一趟12包明晚再19包!請過來詳談」紀錄内容他4055卷第165頁6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他6705卷六第501-503、505、507頁66被告王清原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昱勳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15日15時10分許、110年1月16日4時49分許、9時30分許、110年1月17日2時46分許、110年1月18日16時49分許、110年1月20日12時57分許、110年1月21日13時51分許、110年1月22日7時3分許、19時6分許、110年1月23日2時18分許、2時29分許、20時22分許、110年1月24日1時55分許、110年2月11日16時18分許、110年2月12日17時55分許、110年2月15日20時28分許、110年2月22日20時15分、22時45分、110年2月23日14時41分許、110年3月14日14時51分許等日之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第113、116、118、122-124、183-184、461-474頁偵9054卷四第325-338頁67陳昱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第414頁68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他6705卷三第415頁69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駕駛:張簡春風)蒐證畫面偵9054卷一第283-285頁70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41-YE號拖車(駕駛:李人中)蒐證畫面偵9054卷一第287-290頁71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引導傾倒廢棄物車輛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第384頁他6705卷四第141-148頁他6705卷五第299-306、331-338、381-382、383-388頁偵9054卷一第489-499頁72被告劉玉媚檢視手機内容翻拍照片偵9419卷二第237-245頁偵9054卷八第543-551頁73被告陳國欽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引導車輛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第392頁他6705卷四第149-155頁他6705卷五第457頁偵9054卷一第501-507頁74110年1月8日上午7時33分至7時58分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雙方發生衝突之蒐證畫面他6705卷四第167-168、171-178頁他6705卷五第373-380頁他2146卷第151-158頁偵9054卷四第193-246頁75被告王清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孫新發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8日上午7時33分許、110年1月8日上午7時40分許通訊監察譯文他2146卷第135-136頁他6705卷四第157-160頁偵9054卷八第11-14頁76其餘不詳車號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第269-356頁77告訴人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臺南市○○區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之一王政皇提出之被告王清原設置鐵皮照片、95年時現場照片、108-109年間現場照片他6705卷五第115、117-119、121頁78被告王清原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林中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7日23時12分許「你是不是什麼時候車要進來這樣講比較快啦」、「對啦對啦」、「那個2趟啦2趟」、「沒有啦,2啦」;110年1月8日2時18分許「我到了捏」;110年1月8日2時56分許「我有交代」、「我知道我知道」之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第360-361頁他6705卷五第522-523頁79110年1月10日19時14分許「你沒有打打看,看出車了沒?」、「我知道」、「他出車,馬上說」、「我知道」;110年1月10日19時36分許「我跟你說,馬上到,財仔在這,我跟財仔說」之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第362-363頁他6705卷五第524-525頁80被告王清原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林中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13日4時54分許「我馬上過去,我在你們後面啦」、「OK」之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第363頁他6705卷四第111頁,他6705卷五第525頁81被告王清原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林中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2月10日20時44分許「晚上至少這台幫他處理一下」;110年2月10日21時39分許「對啊,你要聯絡我啊,打給我一下捏」;110年2月11日0時01分許「阿開燈我鍊子解開,我在這裡」、「喔我知道,我叫他從這裡出去,我也是從這裡走過去而已」之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第367-368頁他6705卷五第529-530頁82被告王清原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林中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2月12日18時24分許「他在外面這裡等我啦,他到了,今天說沒什麼車提早到,阿你看怎樣馬上打給我啦,現在到了在外面這裡而已啦」;110年2月12日18時57分許「喔好,我現在要進去了喔」之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第372頁他6705卷五第534頁83被告王清原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林中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2月15日16時14分許、110年2月15日20時10分許、110年2月15日23時51分許「大約再半小時至40分」、「大約12點半左右」;110年2月16日0時56分許「我要進去了,這樣可以嗎?」之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第119-123、373-378頁他6705卷五第539-540頁84被告林中春手機檢視翻拍照片偵9419卷二第205-219頁偵9054卷八第553-567頁85被告陳家銘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分別於109年8月31日17時32分許至17時50分許、109年9月3日16時16分許至16時43分許、109年9月26日17時56分許至18時06分、109年11月22日16時25分許至16時44分許、109年12月8日18時10分許至18時28分許、110年1月5日18時02分許至18時32分許、110年1月7日16時06分許16時28分許、110年1月15日18時05分許至18時19分許、110年2月26日19時09分許至19時21分許前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之蒐證畫面他6705卷二第275-297頁偵9054卷八第335-337頁偵9054卷十二第77-79頁偵9686卷一第317-319頁86109年7月3日18時37分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照片他6705卷七第47、238、394頁他4055卷第23-24、75-76頁偵9054卷三第146頁偵9054卷七第39頁87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邱平順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7月3日之通話譯文「倒一倒倒一倒,快點車開出來」他2560卷一第263頁他4055卷第24、77頁88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7月3日上午8時32分許之通話譯文「你疊的完啦,因為他那些土沒多少包7噸多低低的,也沒多少還有桶子,差不多13、14噸一定有」他2560卷一第250、271、316頁89109年7月3日行動蒐證暨被告陳家銘與被告黃泊錫見面畫面他4055卷第18-21、70-74頁偵9054卷七第39頁90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7月23日11時09分15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黃ㄟ說那邊10幾噸啦」、「土啦土啦」、「你看聯絡的怎樣,加減賺」他6705卷七第54、244、400頁偵9054卷七第41-42頁偵9686卷一第203頁91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7月24日14時26分07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明天是幾點要過去載你」、「差不多6點半左右」他6705卷七第54、244、400頁偵9054卷七第42頁偵9686卷一第204頁92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7月25日12時02分56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家銘,不用太早去載, 原阿 跟我說7點至7點半」他6705卷七第55-56、245、401頁偵9054卷七第43頁偵9686卷一第205頁93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7月25日16時41分17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家銘,你差不多6點半到高速公路下面這」他6705卷七第56、246、402頁偵9054卷七第44頁偵9686卷一第205頁94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7月25日18時16分23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到路竹了啦,要下去了」他6705卷七第56、246、402頁偵9054卷七第44頁偵9686卷一第206頁95被告陳家銘駕駛之015-N6號自大貨車109年7月25日車牌辨識資料他6705卷七第57、247、403頁偵9054卷七第45頁96109年8月31日17時32分許至17時50分許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偵9054卷四第613頁他6705卷六第751-753頁偵9054卷七第55頁偵9054卷八第335頁97109年8月31日行動蒐證照片他6705卷六第743-751頁他6705卷七第81-91、259-269、411-421、541-551頁偵9054卷四第610-612頁偵9054卷七第52-54頁98被告邱平順基地台位置分析(109年8月31日)偵9054卷四第614頁偵9054卷七第56頁99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9年8月30日上午9時57分49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明天要載 黃董 那邊喔」、「有啦,我載完幾點,明天再跟你確定啦」他6705卷七第93、253、405、535頁偵9054卷四第605頁偵9054卷七第47頁偵9686卷一第207頁100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8月31日12時29分9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你工作慢慢做就好,他說那邊沒辦法這麼早進去」、「應該要5點多,他說今天有長官要去開會」他6705卷七第96-97、256-257、409、538-539頁偵9054卷四第609頁偵9054卷七第50-51頁偵9686卷一第210頁101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8月31日16時13分28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要在那邊等你?」、「上次要去新化,對面加油站,我彎過去那邊啦」、「嘿嘿,你一樣要在這邊下,要從加油站新化那邊過去就對了。」他6705卷七第97、257、539頁偵9054卷四第609頁偵9054卷七第51頁偵9686卷一第210頁102109年9月3日16時16分許至16時43分許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他6705卷七第101、273、427頁偵9054卷四第617頁偵9054卷七第59頁偵9054卷八第335頁103被告邱平順基地台位置分析(109年9月3日)偵9054卷四第618頁偵9054卷七第60頁104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9月3日上午10時43分35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四點前來得及嗎?」、「好啦,我盡量,我要過去會打給你」他6705卷七第100、272頁偵9054卷四第605頁偵9054卷七第58頁偵9686卷一第212頁105109年9月26日17時56分許至18時06分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他6705卷七第106-107、278-279、432-433頁偵9054卷四第622-623頁,偵9054卷七第64-65頁偵9054卷八第335頁106被告邱平順基地台位置分析(109年9月26日)偵9054卷四第623頁偵9054卷七第65頁107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9月23日13時16分23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黃董那個明天要下(音譯)喔」、「我看幾點再跟你說,我工作這邊安排一下,他跟我說幾點,我說我下午再跟他說幾點要下」、「明天我會過去下,看幾點我不知道啦」109他6705卷七第103、275、429頁偵9054卷四第619頁偵9054卷七第61頁偵9686卷一第213頁108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9月23日14時24分11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家銘阿,那個要禮拜六喔」、「他去遊覽三天」他6705卷七第275、429頁偵9054卷四第619頁偵9054卷七第61頁偵9686卷一第213頁109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9月24日14時49分02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你禮拜六看什麼時間,他說什麼時間提早跟他說一下」、「可以的話,不要拖到太晚」他6705卷七第104、276-277、430頁偵9054卷四第620頁偵9054卷七第62頁偵9686卷一第213-214頁110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9月26日11時28分07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剛下(台語)好了,錢算好了」、「這樣喔,你休息日要載你兒子回去喔?」、「對阿,我要回去,阿我那邊再看有沒有東西加減疊一下,再蓋網子,不然怎麼辦,阿總共7萬5,快要11噸」、「你就先大約問看幾點再跟我說」他6705卷七第104-105、276、430-431頁偵9054卷四第620頁偵9054卷七第62-63頁偵9686卷一第214頁111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9月26日11時35分10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說要6點到他那裡」、「6點。那個就說去工作,要5點才能下班」、「說做人家的工作,要五點才能下班」、「幹你娘,好啦,6點就6點,不能怎麼辦」、「 原仔 叫我們早點去那邊泡茶」他6705卷七第105、277、431頁偵9054卷四第621頁偵9054卷七第63頁偵9686卷一第215頁112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9月26日15時44分25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家銘,你打算幾點要來我這裡?」、「我4點出發,我過去再打給你」、「好,你4點出發差不多」、「對阿,我這邊一點點,疊一疊」、「幹你娘,你上回來看,整堆像山」、「…其實我都疊一些而已,也沒有很多可以車(台語),你看要多少,是說如果有的話弄整台而已,不然…」、「是沒差啦,這樣說而已,有的話就疊一疊,不然在那邊幹嫩。」、「對阿,就有空間阿,而且時間充裕…」他6705卷七第105-106、277-278、431-432頁偵9054卷四第621-622頁偵9054卷七第63-64頁偵9686卷一第215-216頁113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0月28日16時54分47秒之通話譯文「A:我跟你說,我就下太空包過去,你整理一下,去的話就用起來… 狗阿 (臺語,使用後廢棄之化學黏著劑)多少桶…B:好。A:狗阿(臺語,使用後廢棄之化學黏著劑)多少桶?B:狗阿(臺語,使用後廢棄之化學黏著劑)差不多12桶。A:剩下都是土(有毒廢土)嗎?B:對。」;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0月28日16時59分58秒之通話譯文「黃董,我跟你說,我改明天過去下」他6705卷七第109、281、437頁偵9686卷一第216-217頁114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0月28日17時11分9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家銘,我跟他約三四點,你來的及嗎?」他6705卷七第110、282、438頁偵9686卷一第217頁115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黃泊錫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0月29日10時48分16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家銘,你載土跟膠水(臺語,應係使用完之廢棄黏著劑)這樣而已嗎?」他6705卷七第、282、438頁偵9686卷一第218頁116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0月29日12時04分22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跟他約4點到他那裡」、「2點半…你差不多3點到我這裡」、「早一點也沒關係」、「10幾桶狗阿(臺語,應係使用完之廢棄黏著劑)」、「喔。這樣我知道」他6705卷七第110-111、282-283、438-439頁偵9686卷一第218頁117109年11月22日16時25分許至16時44分許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他6705卷七第116、288、446頁偵9054卷三第196頁偵9054卷五第628頁偵9054卷七第74頁偵9054卷八第336頁118被告邱平順基地台位置分析(109年11月22日)偵9054卷四第629頁偵9054卷七第75頁119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1月22日8時43分3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那你差不多三點到我這裡」、「阿你載什麼東西啊?」、「不知道我還沒去看,可能都一樣吧,兩種都有吧」他6705卷七第113-114、285-286、443-444頁偵9054卷四第625-626頁偵9054卷七第71-72頁偵9686卷一第219-220頁120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1月22日12時25分37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你等一下如果去,你東西看一下跟我說,我才能跟 元仔 (音)說」、「喔,鐵桶多少?」、「鐵桶…前面可能10幾桶…有一些比較小桶的」、「他那邊不夠再疊一些漁網,總共13噸,他就說那些網子3噸多,那裏9噸多,就怕我不夠才叫我疊那些。」、「沒關係,你就要出發再跟我說,看你多久要到這裡,我先跟他說,叫他處理工作。」、「他今天安排好了嗎?」、「我看看,我吃飯完看怎樣,我等一下要出發會打給你」他6705卷七第114-115、286-287、444-445頁偵9054卷四第626頁偵9054卷七第72-73頁偵9686卷一第220-221頁121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1月22日12時36分36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家銘,你也不用太早出發,你兩點多吃飯休息一下再出來,開到那裏大概四點多」、「他說他四點才有空,我怎麼知道」、「好,我知道了」他6705卷七第115、287、445頁偵9054卷四第627頁偵9054卷七第73頁偵9686卷一第221頁122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1月22日15時12分12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15分、20分在那邊等喔」他6705卷七第115、287、445頁偵9054卷四第627頁偵9054卷七第73頁偵9686卷一第221頁123109年12月8日18時10分許至18時28分許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他6705卷七第118-119、290-291、448-449頁偵9054卷三第198-199頁,偵9054卷四第633頁偵9054卷七第79頁偵9054卷八第336頁124被告邱平順基地台位置分析(109年12月8日)偵9054卷四第634頁偵9054卷七第80頁125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2月8日10時05分13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黃董說衛普要下午馬上去載啦,我忙到不行,所以趕快跟你聯絡阿。」、「衛普要載啦,要檢查啦」他6705卷七第117-118、289、447頁偵9054卷四第631-632頁偵9054卷七第77頁偵9686卷一第222頁126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2月8日16時46分51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5點5分到加油站那邊,你要提早到,不要讓我等,現在下班時間」他6705卷七第118、290、448頁偵9054卷四第632頁偵9054卷七第78頁偵9686卷一第223頁127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於109年12月14日行動蒐證被告陳家銘前往被告黃泊錫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載運鐵桶裝化學廢棄物,離開後於同日18時40分許進入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棄置等過程照片他6705卷七第127-131、299-303、453-457頁128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2月11日14時31分59秒、109年12月14日15時08分28秒之通話譯文,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邱平順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2月11日9時20分32秒之通話譯文内容「禮拜一那邊 桶阿 會出,禮拜一下午會過去載一載」;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邱平順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2月14日10時24分35秒之通話譯文他6705卷七第125-126、297-298、451-452頁偵9686卷一第224頁129110年1月5日18時02分許至18時32分許蒐證畫面偵9054卷八第336頁130被告陳家銘基地台位置(110年1月5日)偵9054卷四第647頁偵9054卷七第97頁131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顏見名0000000000號門號110年1月5日14時40分50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沒有啦, 高捷 那邊要載3趟,你什麼時候回來?」、「你先問臺南,你那個朋友,看他這種東西,他有沒有辦法收」、「我有跟他說啦,我跟他說這種東西沒辦法給他太多,這樣我們沒錢賺」、「要不然我先不要落,我這邊就13噸多,我回去看小包的能不能多塔,網子蓋著,我就要過去了。」他6705卷七第135頁偵9054卷四第641頁偵9054卷七第91-92頁132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5日16時09分26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家銘啦,我現在要出發過去了」、「差不多要1、2個小時啦」他6705卷七第139頁133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顏見名0000000000號門號110年1月5日18時34分14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處理好了嗎?」、「處理好了,他搞錯了,來要跟我拿錢,我跟他說沒錢」他6705卷七第139頁134110年1月7日16時06分許16時28分許蒐證畫面偵9054卷八第337頁135被告陳家銘基地台位置(110年1月7日)偵9054卷四第650-651頁偵9054卷七第105頁136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7日14時24分16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原阿(王清原), 名阿 不是有過去跟你算帳了,我現在在大發工業區,過去大概1個鐘頭」、「1個鐘頭喔,昨天來落的嗎,怎樣?」、「他交代我付給你」、「我要跟他講,現在電話中,你到那邊前半個小時打給我。」他6705卷七第142頁偵9054卷四第649頁偵9054卷七第99頁137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7日15時54分49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到了啦」、「到了喔,阿你在外面嗎?我馬上過去啦,在那等我」他6705卷七第142-143頁138110年1月15日18時05分許至18時19分許蒐證畫面他6705卷四第128頁偵9054卷八第337頁139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蔡其品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15日12時48分49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跟你講,算起來2萬給人,我也..,我幫你試1台看看,你等一下我,我過去幫名 阿夾 的時候,順便搭那邊的,我先試1台」、「我看怎樣啦,你這邊沒處理也不行,我先幫你載10幾包過去,等名 阿載 ,我順便搭那邊的」、「我有跟他講啦,剛剛我打給他,他跟我說,你要幫他跑就幫他跑」、「我們一起話就講清楚啦,我帶他去那邊我也沒有藏阿」他6705卷七第145頁偵9054卷四第649頁偵9054卷七第103頁140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15日15時09分10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幾點?可以啦,要烤魚吼(暗語丟廢棄物),要過去跟我說。幾個朋友?」、「5、6點我比較有空啦。」他6705卷四第112-113頁他6705卷七第145-146頁偵9054卷四第653-654頁偵9054卷七第103-104頁141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15日15時41分58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剛剛跟這邊的長官啦」、「可以啦,我以為是阿財啦,可以啦你要進去可以」他6705卷七第146頁142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19日15時17分18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家銘啦,晚一點我要過去抓草魚喔」、「可能7點到7點半」他6705卷七第149頁143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19日15時22分55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差不多7點半那時候」他6705卷七第150頁144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19日19時14分01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要來抓魚了」、「等我一下,等網子夠大」他6705卷七第150頁145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19日19時52分12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油錢拿給他就好」、「進去就好嘛」、「好好,你沒空進去嘛」他6705卷七第150頁146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22日11時29分03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要載土過去喔」、「我現在出門,差不多2個小時」他6705卷七第151頁147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22日12時04分43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叫人魚塭門打開,看你要倒哪裡會跟你說」他6705卷七第151-152頁148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22日13時15分56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打給他,我叫他開門」他6705卷七第152頁149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10年2月10日9時34分58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可以出發了」他6705卷七第158、462頁偵9686卷一第228頁150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15日8時54分35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可以載來沒關係」、「那12點左右」、「粉阿」他6705卷七第159頁151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15日11時48分08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馬上到」、「好,我等你」他6705卷七第159頁152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張建洲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15日17時10分49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在外面等就很不好」、「很遠嗎」、「外面而已啦」他6705卷七第160頁153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10年2月18日10時56分35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跟他講好了啦,下午跑一趟,晚一點再一趟」他6705卷七第161、463頁偵9686卷一第229頁154110年2月20日17時08分至18時06分許路口監視器翻拍畫面他6705卷一第115-119頁他6705卷三第475-477頁偵9054卷九第15-24頁155被告陳家銘基地台位置(110年2月20日)偵9054卷四第657頁偵9054卷七第117頁156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張建洲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20日18時13分50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張建洲)還沒啦,你在外面等一下,差不多我打電話跟你講」他6705卷七第163頁偵9054卷四第657頁偵9054卷七第117頁157110年2月20日18時13分50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10幾包而已啦,不會很多」、「10幾包而已啦,不會很多」他6705卷七第163頁偵9054卷四第657頁偵9054卷七第163頁158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張建洲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22日17時07分23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 原阿有 打電話給你嗎?我大概6點多到」、「又不是只有一出而已,好幾出ㄟ,我來找地方應付你啦,我來找地方啦」、「我到路竹了」、「你有辦法,後面這麼寬,昨天禮拜天就打給我,問我還有沒有」他6705卷七第165頁159110年2月26日19時09分許至19時21分許蒐證畫面偵9054卷十二第79頁160被告陳家銘基地台位置(110年2月26日)偵9054卷四第660頁偵9054卷七第122頁161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25日11時09分47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 銘哥 ,明天挖一挖,禮拜五、六都可以。」、「今天不要嗎?」、「明天比較..」他6705卷七第167頁偵9054卷四第659頁偵9054卷七第121頁162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蔡其品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25日11時12分29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跟你說,那裡現在還沒乾,要明天才可以進去」、「那你現在要怎樣?屏東那邊明天才要放嗎?」、「對阿,他們車去那裏那個,明天放,你還不用車去,你明天一次疊一疊就好。」他6705卷七第167頁偵9054卷四第659頁偵9054卷七第121頁163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清原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26日10時07分56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銘哥,你今天來一點就好吼」、「好好,我知道,我再跟你聯絡」他6705卷七第167頁偵9054卷四第659頁偵9054卷七第121頁164110年2月26日17時41分09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 銘兄 ,你到哪了」、「我到新市了,我吃個飯」、「你到跟我講」、「我吃個飯」他6705卷七第168頁偵9054卷四第660頁偵9054卷七第122頁165110年2月26日18時57分09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你到那邊了嗎?」、「早就到了」、「我現在過去」他6705卷七第168頁偵9054卷四第660頁偵9054卷七第122頁166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駕駛:秦偉智)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15次】蒐證畫面他6705卷二第307-338頁他6705卷三第121、447-448、461頁他6705卷四第131、251-257、527、527-535頁他2146卷第151-158、159-171、341-353頁167被告王清原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秦偉智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5日16時28分許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第157、311頁他2146卷第135頁168被告秦偉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他2146卷第149-150頁169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自用半拖車(駕駛:劉耀鴻)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2次】蒐證畫面警356247卷第25-27、73-75頁他6705卷二第409-412頁偵9419卷二第33-35、117-119、167-168頁170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自用半拖車照片警356247卷第77-79頁偵9419卷二第37-39頁171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自用半拖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356247卷第29、81頁偵9419卷二第41、121、169頁172被告王清原以LINE暱稱「昇宏」、「城隍」與被告劉耀鴻聯繫紀錄警356247卷第31-43頁偵9419卷二第123-135頁173民益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臺南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偵9419卷二第161-166頁174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駕駛:曾文生)如附表二編號5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12次】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第3-26、465頁他6705卷四第261-266、537-542頁他6705卷六第29-34頁17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前往聖億環保企業社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現場照片6張、聖億環保企業社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之承攬契約書、聖億環保企業社與寬裕企業有限公司之工程承攬契約、工程承攬契約他6705卷六第47-50/105-111、51、53、55-57、59-65、69-75、77-81頁176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曾文生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七第461-466頁177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9054卷十二第97頁178聖億環保企業社設立登記資料偵9054卷十二第98頁179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V7-62號拖車(駕駛:劉忠志)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1次】蒐證畫面警356314卷第49頁他6705卷三第27-28頁偵9054卷二第71、133頁偵9054卷七第145頁180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V7-62號拖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356314卷第51頁偵9054卷二第72、135頁偵9054卷七第147頁181被告劉忠志與被告林侑德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警356314卷第53-55頁偵9054卷七第155-237、251-254頁182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劉忠志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七第483-486頁18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偵查隊查訪表警356314卷第47頁184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駕駛:鄭育能)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10次】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第31-56、469頁他6705卷四第267-271、543-547頁他6705卷六第123-127頁偵9054卷八第311-317頁18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對鄭育能之督察紀錄他6705卷五第149頁他6705卷六第161頁186劉聖中與被告曾文生間LINE截圖他6705卷六第121-122頁187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他6705卷三第468頁偵9054卷十二第93、95、387-388頁188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他6705卷六第133-135、137、139頁189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駕駛:許荄棟)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警288367卷第33-35頁他6705卷三第57-58頁偵9054卷三第329-331、349頁190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照片警288367卷第37頁偵9054卷三第333頁19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288367卷第39頁偵9054卷三第335、350頁192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被告 余木山親 等資料警288367卷第41、43頁193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牌號碼00-000營業半拖車(駕駛:林侑德)於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警327114卷第53-55頁他6705卷三第61-62頁偵9419卷一第375頁偵12172卷第81-83、131-145頁194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牌號碼00-000營業半拖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327114卷第73-75頁偵9419卷一第376頁偵12172卷第101、103、129-130頁195車牌號碼00-000營業半拖車於109年9月18日之車牌辨識資料警327114卷第59-67頁偵12172卷第85-95頁196富寶通運有限公司負責人配偶 梁明昱 之查訪表警327114卷第77頁偵9419卷一第377、427頁197穆冠男與富寶通運有限公司簽立之「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同意書警327114卷第79-83、85頁偵9419卷一第381-391/403-407/428-433、393/409/434頁198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牌號碼00-000營業半拖車照片警327114卷第69-71頁偵9419卷一第423-424頁偵12172卷第97-99頁199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曳引車(駕駛:陳世和)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10次】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第65-74頁偵9054卷四第109-113、175-179頁200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曳引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9054卷四第115頁201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駕駛:蔡瑞榮)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警288366卷第13、41頁他6705卷三第75-76頁偵9054卷三第381、409、455頁202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照片警288366卷第43頁偵9054卷三第383頁203證人即鴻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李鴻章 之查訪紀錄表警288366卷第63頁偵9054卷三第427頁204鴻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瑞榮簽立之汽車運輸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自行營業者委託服務契約書警288366卷第65-66頁偵9054卷三第429頁205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288366卷第59頁偵9054卷三第433、456頁206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營業半拖車(駕駛:鄭育能)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22次】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第79-120、473頁他6705卷四第273-284、549-560頁他6705卷六第203-214頁偵9054卷一第187-198頁偵9054卷二第403-414頁207查訪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汽車運輸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自行營業者委託服務契約書、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營業半拖車行車執照他6705卷六第223、227-229、231、233、247-248、249/253頁208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他6705卷三第472頁警288354卷第97頁209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對鄭育能之督察紀錄他6705卷五第149頁他6705卷六第161頁210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大貨車(駕駛:馬大川【附表二編號13、18】)於109年11月14日21時57分許至22時03分許、109年12月3日20時11分許至20時21分許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警288354卷第31-33、85-87頁他6705卷三第123-126、205-214頁偵9054卷二第75-76、325-327頁21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288354卷第101頁偵9054卷二第77、285、357頁212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駕駛:馬大川)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警288354卷第35-41、89-95頁他6705卷三第205-214頁偵9054卷二第79-82、329-335頁213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288354卷第99頁偵9054卷二第83、283、355、363頁214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照片警288354卷第43頁21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對陵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蘇俊升之查訪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車籍資料警288354卷第103、107頁216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駕駛:秦偉智)如附表二編號14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第129-130頁,偵9053卷第77頁217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車輛詳細資料偵9053卷第78頁21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訪表偵9053卷第79頁219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同意書、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照、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行照、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行照、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行照偵9053卷第83-93、95、97、99、101-103頁220車牌號碼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HBB-3370拖車(駕駛:顏見名)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共26次】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第133-187、433、456頁他6705卷四第125、129、231-243、507-519頁他6705卷五第35-95頁偵9419卷一第63-75頁221車牌碼245-X2營業貨運曳引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9419卷一第55-56頁222被告王清原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顏見名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9年12月27日7時23分許、109年12月27日8時18分許、110年1月2日17時27分許、110年1月2日18時8分許、110年1月15日18時52分許、110年1月16日5時21分許、110年1月16日5時45分許、110年1月16日8時1分許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第111、114-115、116-118、391-439頁223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駕駛:鄭安展)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於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蒐證畫面警331809卷第37-39頁他6705卷三第189-190頁偵9419卷一第183-185、229頁224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鄭安展與被告張建洲分別於109年12月20日、109年12月27日LINE對話紀錄及廢棄物來源端對話截圖警331809卷第81-89頁偵9419卷一第173、181頁225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331809卷第51頁偵9419卷一第203頁226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照片警331809卷第41-49頁偵9419卷一第187-195頁227臺南市政府108年8月23日府經工商字第1080009986號函、商業登記抄本警331809卷第91-95頁偵9419卷一第197-199、201頁228錫緯工程行之臺南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偵9419卷二第145-150頁229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警331809卷第23-35頁230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83-LN號營業半拖車(駕駛:陳建政)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第193-203、239-247頁他6705卷四第125、381頁他6705卷五第13-15頁偵9054卷四第39-49、149-151、153-156頁231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83-LN號營業半拖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9054卷四第51、53、152、157頁23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訪表偵9054卷四第59頁233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被告陳建政與坤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偵9054卷四第61-62頁234汽(機)車過戶登記書、拖車新領照登記書、車輛過戶明細偵9054卷四第69/81、71、77、81頁235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駕駛:秦偉智)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10次】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第215-237、458頁他6705卷四第130、245-249、257-259、521-525頁他2146卷第173-183、329-339頁236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大貨車(駕駛:潘信發)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警331787卷第39-41頁他6705卷三第253-254頁他6705卷四第131、383-384頁偵9419卷一第289-291、363頁237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331787卷第47頁偵9419卷一第325、364頁238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大貨車照片警331787卷第43-45頁偵9419卷一第293-295頁239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警331787卷第77頁偵9419卷一第327頁240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EUIC基本資料偵9419卷一第359-361頁241臺南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偵9054卷一第475-477頁242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警331787卷第23-37頁偵9054卷七第467-474頁243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41-YE號拖車(駕駛:李人中)如附表二編號21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所示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第257-258頁偵9054卷一第287-290頁244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駕駛:張簡春風)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第261-262頁偵9054卷一第287-290、331-332頁偵9054卷二第37-38頁245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張簡春風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七第475-482頁246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駕駛:謝志成【附表二編號23】)於110年2月23日15時35分許至15時55分許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第265-266頁偵9054卷八第511-514、537-540頁247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9054卷八第517、519頁248拼裝車(駕駛:余木山)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10次】之蒐證照片他6705卷三第452頁他6705卷四第134-135、197-200、329-332頁他6705卷八第151-154頁偵9054卷八第389、395、421、481、483頁偵9054卷十第347-350頁249被告王清原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被告余木山持用之0000000000號於109年12月30日8時7分許、16時37分許、110年1月9日6時45分許、20時50分許、110年1月14日7時47分許、9時24分許、110年1月18日14時25分許、110年1月20日11時27分許、12時14分許、14時54分許、110年2月28日10時49分許、15時7分許、17時48分許、110年3月3日7時32分許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第112、195-196、201-207、313-328頁他6705卷六第397-400頁25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他6705卷六第437-440、441、443頁251被告余木山之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第439-441頁252被告吳水興駕駛拼裝車於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許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他6705卷三第454頁上圖他6705卷四第209、389頁上圖他6705卷六第153、283、325、395頁上圖偵9054卷八第309頁253被告王清原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吳水興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分別於110年2月28日上午7時4分32秒、110年3月1日上午10時50分42秒通訊監察譯文他6705卷四第204-207、385-388頁他6705卷六第145-151、381-384頁254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吳水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七第487-493頁255被告陳家銘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被告邱平順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被告黃泊錫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偵9054卷三第43-48頁256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國榮紙業公司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七第423-432頁偵9054卷十二第325-335頁257國榮紙業公司EUIC基本資料、場區平面配置圖、污染關聯表、其他紙製品製造程序、事業申報資料整合性統計勾稽報表他6705卷六第287-308頁25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前往國榮紙業公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他6705卷六第343-347、349、351-353頁259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檢測報告偵9054卷十第163-167頁26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前往被告黃豊珍位於臺南市○○區○○里○○00號之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9054卷一第367-370、371、375頁261被告吳水興駕駛拼裝車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他6705卷六第153、283、325、395頁上圖偵9054卷八第309頁262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黃泊錫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七第415-421頁偵9686卷一第53-59頁263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高雄市○○區○○里○○路000巷00號1樓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686卷一第65-71頁264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檢測報告偵9054卷十第157-161頁偵9686卷一第61-63頁265110年4月15日前往黃泊錫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搜索現場照片偵9054卷六第280-282頁偵9686卷一第130-132頁26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整理合竣永安廠内不屬於廢塑膠再利用之廢棄物偵9686卷一第73-77、351-359、409-417頁267被告張建洲前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指認掩埋桶與四角貝克桶位置並開挖出來照片偵9054卷八第35-50頁偵9686卷一第165-170頁268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本日110年6月9日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督察紀錄、110年6月9日現場照片偵9686卷一第329-330、331-333頁269合竣企業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再利用機構偵9686卷一第79-86頁270合竣企業社製程偵9686卷一第195頁271合竣企業社事業申報資料整合性統計勾稽報表、月申報表他6705卷七第367頁偵9686卷一第87、189-193頁272登泰企業社列管狀況資料他6705卷七第369頁273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10年3月18日17時30分44秒之通話譯文「B:家銘大,那邊處理好了嗎?A:那邊還沒啦,那邊處理好,我會幫你處理啦,那邊要進去那邊被裝監視器啦,他現在看要用後面,還是要找其他地方,說要給他10幾天讓他想一下,這2天就要討論了啦,忍耐一下,拍謝啦,我這邊都沒路了。B:要不然載一台回去好嗎?A:也要那邊可以阿,放我這邊就多的。B:好。」偵9686卷一第231頁偵9686卷二第119頁274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7月2日上午11時8分25秒之通話譯文「B:有差不多10噸。A:好啊,我看這兩天我過去幫你處理。B:你連絡完再提早跟我說。」、109年7月3日上午8時32分10秒之通話譯文「B:你疊的完啦,因為他那些土沒多少包7動多低低的,也沒多少還有桶子,差不多13、14噸一定有。A:好啦,你要回來之前再跟我聯絡。B:阿下午他也要來嗎?A:對啊,他說如果沒有下雨就可以過去可以裝。」、109年7月3日上午9時40分58秒之通話譯文「A:好啦,我跟你講3點到3點半就可以了啦。在你哪一邊?B:永安啦。」他6705卷七第49、239、395-397頁偵9686卷一第199-202頁275109年7月3日蒐證畫面他6705卷七第47-48、237-238頁276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7月23日上午8時54分8秒之通話譯文「B:我跟你說阿,要有十噸。A:阿捏喔,阿捏我先聯絡好在打給你,好不好?」於109年7月25日上午9時24分4秒之通話譯文「A:我想說早上載一載,我差不多10點到那邊差不多10點半,夾一夾(台語)差不多中午。B:好啦。」他6705卷七第53-55、399-401頁偵9686卷一第203頁277109年7月25日車牌辨識資料他6705卷七第57、247、403頁278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8月30日上午9時56分21秒之通話譯文「A:黃董ㄟ,明天要過去下(台語)喔。B:好,明天要過去下,幾點?A:我早上就拿太空包過去,早上去下(台語)一下。B:好。」;於109年8月31日上午8時44分29秒之通話譯文「A:我現在到你永安這邊了,現在要落太空包了。B:好好。」他6705卷七第93-94、405-406、535頁偵9686卷一第206、207頁279被告陳家銘於109年8月31日17時32分許至17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前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照片偵9686卷一第317頁280109年8月31日蒐證畫面他6705卷七第81-91、259-269、411-421、541-551頁281被告黃泊錫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與衛普公司於109年8月31日上午8時48分23秒之通話譯文「A:我跟你說,我等一下要進去載垃圾。B:載圾垃?載什麼垃圾啊?A:要做外車,外車要進去載你們裡面的那些…有塞的「薄子」(?)什麼…。B:黃麒銘跟你說的喔?A:對啊。」他6705卷七第536頁偵9686卷一第207頁282被告黃泊錫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與衛普公司黃麒銘於109年9月1日13時25分20秒之通話譯文「我跟你講,匯錢我給你匯,垃圾要不要禮拜四載」他6705卷七第99、271頁偵9686卷一第211頁283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9月03日上午10時04分30秒之通話譯文「B:家銘你要過去載什麼?A:你那邊有睡大(音,台語)嗎?B:應該是沒有啦。A:沒有,你那邊多重?B:5嘲半。」他6705卷七第99-100頁偵9686卷一第211-212頁284被告陳家銘於109年9月3日16時16分許至16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前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照片他6705卷七第101、273、427頁偵9686卷一第317頁285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9月23日13時15分35秒之通話譯文「A:黃董,明天喔。B:好,明天好,幾點知道嗎?早上還是下午?」、109年9月26日8時38分09秒之通話譯文「A:黃董,10點喔。B:10點喔。A:過去永安嗎?B:永安對。」他6705卷七第103、104、429-430頁偵9686卷一第212-213頁286被告陳家銘於109年9月26日17時56分許至18時0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前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照片他6705卷七第106-107、278-279、432-433頁偵9686卷一第317頁287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0月28日16時54分47秒之通話譯文「A:我跟你說,我就下太空包過去,你整理一下,去的話就用起來…狗阿(臺語,使用後廢棄之化學黏著劑)多少桶-“B:好。A:狗阿(臺語,使用後廢棄之化學黏著劑)多少桶?B:狗阿(臺語,使用後廢棄之化學黏著劑)差不多12桶。A:剩下都是土(有毒廢土)嗎?B:對。」;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0月28日16時59分58秒之通話譯文「黃董,我跟你說,我改明天過去下」他6705卷七第、281頁偵9686卷一第216-217頁288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0月28日16時59分58秒之通話譯文「A:黃董,我跟你說,我改明天過去下。B:明天要過來下喔?A:因為我這邊工作突然打電話來…說後天要處理,我明天先處理。B:明天幾點要下?A:明天我下太空包下一下後就過去。」他6705卷七第-111、281-282、437-438頁偵9686卷一第217頁289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0月29日10時48分16秒之通話譯文「B:家銘,你載土跟膠水(臺語,應係使用完之廢棄黏著劑)這樣而已嗎?A:對。B:你磅完來本州(音)算帳。」他6705卷七第、282、438頁偵9686卷一第218、403-404頁290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1月21日11時56分06秒之通話譯文「A:黃董,明天幾點過去比較好?B:都好。A:不然我要過去時再打給你。B:好。」、109年11月22日8時3分57秒之通話譯文「B:你幾點要來我這裡?A:差不多九點多。B:沒關係,你就確定要來,如果要來我就整理一下。A:有啦,一定會去。B:九點多十點都沒關係。A:好。」、109年11月22日8時41分53秒之通話譯文「B:家銘,你差不多幾點要過來我這裡?A:大概九點半到十點間。B:好,那我叫元仔(音)來整理。A:好。」他6705卷七第285-286、443頁偵9686卷一第219頁291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邱平順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1月22日12時25分37秒之通話譯文「B:喔,鐵桶多少?A:鐵桶…前面可能10幾桶…有一些比較小桶的。B:喔。A:他那邊不夠再疊一些漁網,總共13噸,他就說那些網子3噸多,那裏9噸多,就怕我不夠才叫我疊那些。」他6705卷七第114、286、444頁偵9686卷一第220頁292被告陳家銘於109年11月22日16時25分許至16時4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前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照片他6705卷七第116、288、446頁偵9686卷一第318頁293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2月8日9時32分52秒之通話譯文「B:家銘拜託一下,下午來衛普載垃圾好不好。A:你娘的,你都臨時說,沒辦法啦。B:今天臨時說要檢查,剛剛跟我說的,下午啦。A:我喬一下,你那PE要不要啦。」;109年12月8日12時45分41秒之通話譯文「A:黃董,我現在要過去了B:好好,直接去衛普。」;109年12月8日12時45分41秒之通話譯文「A:黃董,你在哪?B:我開進去秤重。A:我開進去秤,到後面載喔。」他6705卷七第117-118、289-290、447-448頁偵9686卷一第221-223頁294被告陳家銘於109年12月8日18時10分許至18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前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照片他6705卷七第118-119、290-291、448-449頁偵9686卷一第318頁295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於109年12月14日行動蒐證照片(被告陳家銘前往被告黃泊錫位永安廠房載運桶裝化學廢棄物,離開後於同日18時40分許進入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棄置)他6705卷七第127-131、299-303、453-457頁偵9054卷六第279頁偵9686卷一第129、407頁296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2月11日14時31分59秒、109年12月14日15時08分28秒之通話譯文,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邱平順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2月11日9時20分32秒之通話譯文内容「禮拜一那邊桶阿會出,禮拜一下午會過去載一載」;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邱平順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2月14日10時24分35秒之通話譯文他6705卷七第125-126、297-298、451-452頁偵9054卷六第279頁偵9686卷一第223-234頁297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10年2月3日19時58分24秒之通話譯文「B:家銘,下禮拜二幫我載衛普的垃圾。A:那邊不知道可不可以倒。B:你先載回去放阿。A:那有味道阿,你不是不幫忙處理了」他6705卷七第477頁偵9686卷一第225頁298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10年2月8日10時24分57秒之通話譯文「A:黃董,什麼時候要載?B:明天下午。A:要漲價喔,要漲1塊,現在非常時期。B: 膠阿 有漲嗎?A:膠阿漲3塊那個漲1塊。B:好啦好啦」、110年2月8日10時29分20秒之通話譯文「B:家銘你早點來載啦。A:不行啦。B:大概幾點?A:太空包可以進去嗎?B:有路嗎?A:1台啦。B:好啦好啦。」他6705卷七第459、477頁偵9686卷一第225-226、405頁299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10年2月18日10時46分40秒之通話譯文「B:你多久要來載, 木阿頭 ?A:要不然,我想一下過去,我人在 阿蓮 。B:要馬上去載喔。A:跟你說你先出個2台啦,不要捨不得啦,不會騙你。B:好啦,我會交代 利阿 。」他6705卷七第463頁偵9686卷一第229頁300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10年2月18日13時12分39秒之通話譯文「A:我磅好了, 阿利 沒帶錢,你打給你會計給阿利,讓它拿出來給我。B:多少噸?A:11領6阿多,扣1噸啦。B:剩10噸多吼。A:嘿啦,5萬3啦。B:好好。」偵9686卷一第230頁301被告黃泊錫與晉通化學公司自109年1月開始之帳目資料偵9686卷二第169-184頁302被告黃泊錫與衛普公司自109年5月29日開始之帳目資料偵9686卷二第185-193頁303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蔡其品0000000000號門號之109年7月28日17時26分32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朋友他的處裡場,有垃圾牌啦,你的車有要靠行嗎?」;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蔡其品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20日13時43分41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他說有人報,保7有進去啦,我本來聯絡好了,要跟名阿一起進去」、「保7去很吃力ㄟ」;110年1月20日13時47分25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保7有進去,就盡量別跟他聯絡了」偵9054卷十二第21、23頁304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蔡其品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15日12時48分49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跟你講,算起來2萬給人,我也..,我幫你試1台看看,你等一下我,我過去幫名阿夾的時候,順便搭那邊的,我先試1台」、「我看怎樣啦,你這邊沒處理也不行,我先幫你載10幾包過去,等名阿載,我順便搭那邊的」、「我有跟他講啦,剛剛我打給他,他跟我說,你要幫他跑就幫他跑」、「我們一起話就講清楚啦,我帶他去那邊我也沒有藏阿」他6705卷七第145頁偵9054卷四第649頁偵9054卷七第103頁偵9054卷十二第15頁305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蔡其品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25日11時12分29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跟你說,那裡現在還沒乾,要明天才可以進去」、「那你現在要怎樣?屏東那邊明天才要放嗎?」、「對阿,他們車去那裏那個,明天放,你還不用車去,你明天一次疊一疊就好。」他6705卷七第167頁偵9054卷四第659頁偵9054卷七第121頁偵9054卷十二第19頁306被告陳家銘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分別於110年1月15日18時05分許至18時19分許、110年2月26日19時09分許至19時21分許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偵9054卷十二第79頁307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南雄市○○區○○路00巷00號1樓品沁公司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檢測報告偵9054卷十二第25-33、35頁308被告陳家銘駕驶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進出品沁公司工廠處蒐證畫面他3101卷第31-42頁309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位於高雄市○○區○○里○○○路0號衛普公司之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號)偵9686卷一第263-273頁310衛普公司之黃麒銘109年5月28日、109年7月31日報告書(主旨「有顏色有味道之廢棄物處理」)他6705卷六第731、729頁他6705卷七第480、511、515頁311衛普公司委請合法清運廠商日月泰有限公司109年7月20日報價單、109年7月23日統一發票-品名「清運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清運日109年7月23日、岡山垃圾 資源 回收廠過磅單他6705卷六第735頁他6705卷七第519、531頁偵9686卷二第432、433、472、473、474頁312被告黃泊錫開立給衛普公司之109年9月1日、109年9月3日、110年1月4日、110年2月8日發票(名目「塑膠加工」)他6705卷七第521、523頁偵9686卷二第435-439、475-479頁313109年7月23日秤量憑單(編號000084)【品名「垃圾」、車號「601-BW」】;109年12月8日秤量憑單(編號000374)【品名「垃圾」、車號「015-N6」】他6705卷七第527頁偵9686卷二第436-438、475-479頁314衛普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偵9686卷一第275-289315被告黃泊錫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與衛普公司0000000000號於109年8月31日上午8時48分23秒之通話譯文「A:我跟你說,我等一下要進去載垃圾。B:載圾垃?載什麼垃圾啊?A:要做外車,外車要進去載你們裡面的那些…有塞的「薄子」(?)什麼…。B:黃麒銘跟你說的喔?A:對啊。」;被告黃泊錫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與衛普公司0000000000號於109年8月31日上午8時52分22秒之通話譯文「啊,黃老闆我知道你的意思了啦,報少一點,那就是扣多一點就對了,是這樣嘛,是嗎?」、「我知道你講的意思了,因為他是錢要給你的嘛」;被告黃泊錫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與被告黃麒銘使用之0000000000號之通話譯文「黃先生,我車子要進去了,要磅那個垃圾捏」、「好啊,你進來我們辦公室」、「你要不要給那個碎」、「不用啦,沒關係啦」他6705卷六第738-740頁偵9686卷一第207-210頁316被告黃泊錫與衛普公司之現金帳偵9686卷二第185-193頁偵9686卷四第15-19頁317110年4月15日前往衛普公司搜索拍攝之現場照片偵9686卷二第251-255頁318被告陳家銘於109年5月29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前往衛普公司載運廢棄物之蒐證畫面他6705卷七第171頁319被告邱燕秋扣案手機與被告黃麒銘(暱稱「harryhuang」)的LINE對話紀錄内容「黃先生下午要再來載嗎」、「全部清完」、「之前不載的都載」他6705卷六第721頁320被告邱燕秋扣案手機在「永安警衛通報群」内容「來訪人員黃泊錫。受訪人:邱課長」他6705卷六第724頁321被告黃泊錫與衛普公司自109年5月29日開始之帳目資料偵9686卷二第443-445、483-485頁322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6月29日前往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晉通化學公司之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9686卷二第5-13、229-249頁偵9054卷十二第337-349、351-359頁323被告即晉通化學公司總務課環安人員陳又銘於109年1月9日晉環字第000000000號簽呈偵9686卷二第16、143、311、339、361頁324被告陳又銘於110年1月22日晉環字第01004號簽呈偵9686卷二第15、139、309、341、359頁325110年6月29日搜索晉通化學公司之現場照片偵9686卷二第131-135頁326被告陳又銘與被告黃泊錫108年7月6日LINE對話記錄偵9686卷二第145-149頁327被告黃泊錫用「登泰企業社」以「塑膠粒」名目,開立給晉通化學公司之清運廢棄物發票偵9686卷二第155頁328被告黃泊錫與晉通化學公司之現金帳偵9686卷二第169-184、293-308頁329晉通化學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偵9686卷二第377-378頁330晉通化學公司之製程流程圖偵9686卷二第379-392、397頁331晉通化學公司 趙玉華 隨身碟資料光碟偵9686卷三第11-15頁,偵9686卷四第9-11頁332被告黃泊錫以登泰企業社名義清運晉通化學公司廢棄物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貨品過磅單、晉通化學公司非常備驗收單、採購單、非常備物料請購單偵9686卷三第21-520頁333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被告陳家銘位於高雄市○○區○○路○段00○00號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九第195-208頁偵9054卷十第277-289頁334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檢測報告偵9054卷九第209-212頁偵9054卷十第139-145、291-294頁33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檢測報告偵9054卷十第147-156頁336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前往陳家銘位於高雄市○○區○○路○段00○00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他6705卷七第177-178、179、180-181頁337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億星窯業公司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七第405-413頁偵9054卷八第321-329頁33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轉帳傳票及現金支出傳票與被告余木山請款資料偵9054卷八第441-444、445-446、447、423-437頁339億星窯業公司廢棄物傾倒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照片偵9054卷八第389、421、481頁340110年4月29日、110年5月25日開挖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發現許多億星窯業公司破瓦廢棄物之畫面他6705卷八第155-160頁偵9054卷八第391、417-419、477-481、483頁341被告王清原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科池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9日20時42分許、同日21時48分許、110年1月11日凌晨2時12分許、19時41分許、110年1月15日18時16分許、110年1月16日15時2分許、19時5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110訴1030追加卷110偵11299卷第59-62頁342被告陳科池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110訴1030追加卷110偵11299卷第50-58頁343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0訴1030追加卷110偵11299卷第49頁344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部)110訴1030追加卷110偵緝422卷一第425頁345臺南市○○區○○○○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時間110年7月26日110訴1030追加卷110偵緝422卷一第427-435頁346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時間110年7月15日110訴1030追加卷110偵緝422卷一第437-445頁347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鎮田段201等地號土地之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時間110年7月26日110訴1030追加卷110偵緝422卷一第447-455頁附表六:犯罪事實貳證據㈠供述證據:
編號證據名稱證據出處1被告王清原於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偵9054卷一第275-277頁偵9054卷三第244-245頁偵9685卷第35頁2被告楊明學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偵9054卷四第353-357頁偵9054卷六第5-9、73-77頁3被告楊明學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六第77-80頁4被告陳家銘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偵9054卷一第208-209、214-216頁偵9054卷八第255-256頁偵9054卷十第260-261頁5被告陳家銘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八第274-275頁偵9054卷十第272-273頁6被告蔡其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偵9054卷十二第46、55-56頁7被告蔡其品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十二第61頁㈡非供述證據:
編號證據名稱證據出處1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110年6月17日所測字第1100055563號函附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部)偵9054卷九第237頁偵9054卷十第31-33頁2臺南市政府水利局110年7月7日南市水保字第1100805768號函偵9054卷十一第109頁3臺南市政府水利局110年7月16日南市水保字第1100866785號函偵9054卷十二第85頁4110年3月4日19時02分在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國小與165線路口之監視器翻拍照片他6705卷一第123-127頁他6705卷三第478-481頁偵9054卷一第223-226頁5被告陳家銘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於110年3月4日行經國道紀錄偵9054卷一第227頁6偽造RVJ-1738號車牌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監視器畫面及車牌辨識資料他6705卷一第129-183頁他6705卷三第482-509頁他6705卷五第27-33頁偵9054卷六第45-51頁7附近民宅監視器畫面偵9054卷六第35頁8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6月2日前往臺南市柳營區廢棄物棄置點(陳家銘棄置)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十第461-466頁9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於110年6月2日勘驗現場空拍照片6張偵9054卷八第365-367頁10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地圖、現場照片5張偵9054卷六第85、86-87頁11110年6月2日勘驗現場照片及標示太空包數量偵9054卷八第331、333頁偵9054卷十二第37-42頁12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供現場勘驗(含坡度與深度)與採驗過程照片偵9054卷九第183-193頁偵9054卷十第297-300頁13被告楊明學指認廢棄物棄置點與現場照片偵9054卷六第25/85、27-29/86-87頁1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6月23日南市警鑑字第1100288041號鑑定書偵9054卷十一第7-9、63-65頁1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採證報告-懸掛偽造RVJ-1738號車牌自小客車採證案偵9054卷十一第13-56頁16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6月23日刑紋字第1100058397號鑑定書偵9054卷十一第57-62、143-148頁17偵查佐職務報告他6705卷五第19頁18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10年3月19日函他6705卷三第511頁附表七:犯罪事實參證據㈠供述證據編號證據名稱證據出處1被告孫新發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偵9054卷三第288-290頁偵9054卷四第541-548頁偵9054卷六第218-220、343-345頁偵9054卷九第427-431頁2被告孫新發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六第223-226頁偵9054卷九第435-437頁3被告陳國欽於偵查中供述偵9054卷五第342頁偵9054卷六第343-345頁偵9054卷九第373-375、430頁偵9054卷十一第79-81頁偵9054卷十二第452-454頁4被告陳國欽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九第384-387頁偵9054卷十一第89-91頁偵9054卷十二第457-458頁5被告秦偉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他2146卷第299-311、419-428頁偵9053卷第33-41、221-224頁偵9054卷五第474-483頁偵9054卷十第223-235頁6被告秦偉智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3卷第225頁7被告馬大川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偵10401卷一第163-166、191-197、334-336、424-427頁偵10401卷二第13-15、23-27、392-394頁偵9054卷十二第258-265頁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3931卷一第000-000000訴980追加卷110偵15110卷二第9-14頁8被告馬大川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10401卷一第437-440頁偵10401卷二第28-32、396-398頁偵9054卷十二第269-275頁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5110卷二第15-21頁9證人即出租人許銘財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偵9054卷三第290-292頁10被告鄭國彥於偵查中之供述110偵13931卷一第5-11、83-85、115-121頁110偵13931卷二第123-129、168-173、193-196頁110偵15110卷二第67-83頁11被告鄭國彥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3931卷一第121-126頁110偵13931卷二第130-135、197-200頁110偵15110卷二第85-95頁12被告吳財鼎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3931卷一第333-336、451-455頁110偵13931卷二第168-173、176頁110偵15110卷二第51-53、121-123、315-321頁13被告吳財鼎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5110卷二第321-325頁14被告陳冠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5110卷一第405-408、449-453頁110偵19349卷第9-13、16-18頁15被告杜浚鏵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5110卷一第431-433、455-459頁110偵19349卷第6-8、14-18頁16被告吳宏倫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3931卷一第339-343、473-477頁110偵15110卷一第99-107、117-122、371-372頁110偵15110卷二第9-14、73-83頁110偵19349卷第13頁17被告吳宏倫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5110卷一第122-126、387-390、451-452、457-458頁110偵15110卷二第15-21、85-95頁110偵19349卷第11-13頁18被告蔣清發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7813卷第31-35、11-23頁19被告鍾武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3931卷一第363-367、459-463頁110偵13931卷二第174-176頁20被告鍾武國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3931卷一第464-467頁110偵13931卷二第177-179頁110偵15110卷一第359-360、365-367頁110偵17813卷第17-21頁㈡非供述證據編號證據名稱證據出處1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5月4日上午9時至15時25分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七第573-575頁偵9054卷九第305-307/323-325頁偵9054卷十第437-439頁偵9054卷十一第485-492頁2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5月4日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査核成果-總表偵9054卷七第363-367頁3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時間110年5月4日、現勘圖片檔案資料9張、檢驗報告偵9054卷七第567-568、569-571、559-565頁偵9054卷九第299-300/317-318、301-303/319-321、309-315/327-333頁偵9054卷十第431-432、433-435、441-447頁偵9054卷十一第493-499頁4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 戴奥辛 檢驗報告總表偵9054卷九第334頁偵9054卷十第448-449頁偵9054卷十一第501頁5臺南市官田區番子渡頭段棄置場110年5月4日開挖紀錄表、照片偵9054卷七第371、379頁6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7月15日(第二次-借提馬大川確認傾倒位置)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十三第35-43頁7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時間:110年5月3日偵9054卷六第329-337頁8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110年5月24日所登記字第1100047494號函附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等4筆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偵9054卷八第71-79、151-157頁9臺南市官田區番子渡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偵9054卷十第81-87頁10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偵9054卷十第89-99頁1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五隊小隊長 林勇志 於110年5月17日職務報告偵9054卷五第405-406頁12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號」處之蒐證照片他6705卷三第373-375、398頁偵9054卷五第407-419頁13被告秦偉智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牌辨識資料偵9054卷五第421-427頁14被告陳國欽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牌辨識資料偵9054卷五第429-441頁15110年5月4日開挖空拍照片偵9054卷六第195-200頁16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號」之棄置場之地貌變化照片偵9054卷三第55-58、259-264頁17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號」GOOGLE圖偵9054卷三第265頁18110年5月4日開挖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號」標示圖偵9054卷三第267頁19110年5月4日開挖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號」各點開挖深度與廢棄物種類偵9054卷八第319頁20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就臺南市官田區番仔渡頭段5月4日開挖說明110訴1030追加卷110偵11299第163頁21被告馬大川上網歷程分析偵9687卷一第93-103頁22110年7月19日就綽號「 阿倫 」之人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馬大川上網歷程分析職務報告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3931第307-311頁23110年7月19日被告馬大川、吳宏倫上網歷程分析偵9054卷十二第245-249、399-403頁24110年7月22日被告馬大川前往展璋鋁業公司上網歷程基地臺分析職務報告偵9054卷十二第393-398頁25被告秦偉智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分別於110年4月7日晚上8時13分許至8時27分許、110年4月9日晚上10時55分許至11時6分許、110年4月11日上午6時3分許前往臺南市○○區○○○000○0號傾倒廢棄物之蒐證畫面他2146卷第233-234、235-237頁26110年4月7日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他2146卷第243-245頁27110年4月7日、110年4月9日、110年4月10日、110年4月11日等日蒐證臺南市○○區○○○000○0號現場畫面他2146卷第239-242頁他6705卷四第483-505頁偵9054卷十第207-221頁28被告秦偉智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搜索現場蒐證照片他2146卷第255-261頁29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害案件稽查工作紀錄(稽查編號:14-W481661)、現勘圖片檔案資料5張偵9053卷第105-106、107-108頁偵9054卷十第389-390、391-392頁30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R-000-00-000,RR-000-00-000)、採驗時照片16張偵9053卷第109、110、111-118頁偵9054卷十第393-394頁3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之 鄭勝文 查訪表、在臺南市○○區○○○000○0號扣案怪手照片偵9054卷八第221、227頁32鴻瑋交通有限公司與 林俊銘 買賣合約書偵9054卷八第223頁33内政部警政署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偵9054卷八第225頁34被告秦偉智行動電話上網歷程偵9054卷十第183-199頁35被告秦偉智使用之0000000000號上網歷程分析偵9054卷十二第287-301頁36被告陳國欽自110年1月至110年4月14日上網歷程資料偵9054卷十二第303-307頁3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前往被告孫新發位於臺南市○○區○○○000○0號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現場照片28張他6705卷六第649-651、653、655、657-668頁110年7月19日被告馬大川上網歷程分析報告暨上網歷程查詢110訴980追加卷偵15110卷一第85-98頁38被告鄭國彥手機還原資料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3931卷一第105-110頁39被告鄭國彥與被告馬大川(綽號「左左」)之LINE對話紀錄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3931卷一第145-150、153-154頁40被告鄭國彥與被告吳財鼎(綽號「 景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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鏵」、臉書帳號「情深意濃情」資料及人籍分析報告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5110卷一第153-168頁55被告吳宏倫與LINE通訊軟體聯絡人暱稱「劉頭鏵」之蒐證結果報告110偵15110卷一第169-175頁56被告吳財鼎手機之勘驗報告及翻拍照片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3931卷一第393-405、489-504頁57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馬大川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關聯分析之職務報告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5110卷二第127-162頁58被告杜浚鏵(暱稱「劉頭鏵」)之手機還原資料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3931卷二第59-118頁59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前往高雄市路○區○○里○○路000巷00號「昇元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戊○○)督察紀錄-稽查時間:110年6月24日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5110卷一第185-191頁110偵15110卷二第235-241頁6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6月24日、110年8月4日前往高雄市路○區○○路000巷00號「昇元鋁業有限公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5110卷二第227-229、231-232、233頁110偵15110卷一第423-425、427、429頁61110年8月4日昇元鋁業公司搜索時現場照片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5110卷一第203-206頁62昇元鋁業公司之付款簽收簿影本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5110卷一第343-356頁63110年8月4日被告吳宏倫至昇元鋁業公司現場指認處理銘二級冶煉廠集塵灰地點與人員之照片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5110卷一第207-209、379-381頁64110年8月4日被告吳宏倫與被告馬大川相約在高雄市○○區○○路○段00號三田資源回收處之現場指認照片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5110卷一第211-212、383-385頁65昇元鋁業公司與金士盛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事業廢棄物代處理契約書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5110卷二第189-199頁66昇元鋁業公司與首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事業廢棄物清除合約書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5110卷二第201-218頁67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前往臺南市○○區○○里○○○路00號「展璋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辛○○)督察紀錄-稽查時間:110年6月24日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5110卷一第193-201頁110偵17813卷第95-105頁68展璋鋁業公司與金士盛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事業廢棄物代處理契約書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7813卷第43-53頁69展璋鋁業公司與首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事業廢棄物清除合約書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7813卷第55-62頁7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6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7813卷第65-67、69、71頁71110年6月24日執行展璋鋁業公司搜索現場照片9張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7813卷第75-83頁72110年6月24日執行展璋鋁業公司搜索扣押物翻拍照片5張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7813卷第85-93頁73被告陳冠廷之手機還原資料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5110卷一第213-218、219-342頁74被告陳冠廷、被告吳宏倫(暱稱「賣鬧」)之手機翻拍照片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5110卷一第391-392頁75110年9月13日被告馬大川、鄭國彥、鍾武國、辛○○等人通話與上網歷程綜合分析職務報告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5110卷二第287-307頁76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8月25日環事字第1100092244號函附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樣品分析檢驗報告(檢驗編號:GC110A0501號)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9349卷第43-44、80-113頁附表八:犯罪事實肆證據㈠供述證據:
編號證據名稱證據出處1被告孫新發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偵9054卷三第286-287頁偵9054卷四第541-547頁偵9054卷六第205-207、220-222、345-348頁偵9054卷九第431-433頁2被告孫新發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六第226-228頁偵9054卷九第437-438頁3被告馬大川於警詢時、羈押庭及偵查中之供述偵10401卷一第I63-166、270-276、191-197、331-336、427-431頁偵10401卷二第13-15、23-27、37-42、43-45、205-211、394-395頁偵9054卷十二第258-265頁4被告馬大川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10401卷一第440-444頁偵10401卷二第28-32、398頁偵9054卷十二第269-275頁5被告陳國欽於偵查中之供述偵9054卷五第342-343頁偵9054卷六第345-349頁偵9054卷九第375-379頁偵9054卷十一第81-86頁偵9054卷十二第454-455頁6被告陳國欽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六第350頁偵9054卷九第387-390頁偵9054卷十一第91-94頁偵9054卷十二第459頁7被告陳昭仁於偵查中之供述偵9054卷五第482-483頁偵9054卷十第323-325頁偵9054卷十一第82-86頁8被告陳昭仁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十第328-330頁偵9054卷十一第91-94頁9被告王國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9054卷七第273-279頁偵9054卷八第19-22頁10被告王國清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偵9054卷八第22-25頁11證人 周國楠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9054卷七第269-270頁12證人即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科约僱人員 劉德成 、約僱人員 施男遜 、約用人員 柯學浤 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偵9054卷六第239-243頁13被告王清原於偵查中之供述偵9054卷十第64頁14證人即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 施博祥 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偵9054卷十二第145-146頁㈡非供述證據:
編號證據名稱證據出處1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6月11日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棄置場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十第467-474頁2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7月15日(第二次-借提馬大川確認傾倒位置)前往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十三第35-43頁3被告孫新發之自白信偵9054卷三第249頁4被告孫新發指認棄置16包太空包於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段現場照片偵9054卷五第459-461頁偵10401卷一第393、390-391頁5被告馬大川之自白信偵10401卷一第323-325頁6被告馬大川於110年6月11日指認16包太空包棄置 丫晴 檳榔攤後方空地處照片、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照片偵10401卷一第355-356、357頁7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照片-時間:110年2月19日;地點:臺南市六甲區蓮花池前偵9054卷四第529-539頁偵9054卷五第445-449頁偵10401卷一第395-398頁8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R-000-00-000、RR-000-00-000)-採樣地點: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偵9054卷五第443-444頁偵10401卷一第399-400頁9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地點: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處偵9054卷五第363頁10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害案件稽查工作紀錄(稽查編號:14-W478833、14-W478847、14-W478848)偵9054卷五第365、366、368頁11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偵9054卷五第367頁12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大貨車於110年2月19日於下午1時43分許至2時7分許監視器翻拍照片偵9054卷五第369-373頁偵10401卷第379-387頁13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大貨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46分許至下午3時51分許之車牌辨識資料偵9054卷五第467-469頁14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科約僱人員劉德成、約僱人員施男遜、约用人員 柯學宏 與陵益交通公司負責人、被告鄭育能、馬大川於110年03月5日在陵益交通公司就六甲區棄置案稽查過程錄音逐字譯文偵9054卷七第265-267頁偵9054卷十二第477-479頁15於110年03月05號在陵益交通公司就六甲區棄置案稽查過程現場照片偵9054卷七第263頁偵9054卷十二第475頁16被告王清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孫新發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3月5日凌晨0時38分許通訊監察譯文他2146卷第141-143頁偵9054卷十第459-460頁17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部)偵9054卷十第369-370頁18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110年6月17日所測字第1100055541號函附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測量成果圖及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部)偵9054卷九第233-235頁偵9054卷十第23-27頁19被告孫新發指認新置放地點-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的香蕉園地籍圖、現場照片3張偵9054卷五第457、459-461頁20被告孫新發指認原置放地點-六甲池塘、現場照片3張偵9054卷五第463、465頁21丫晴檳榔攤後方空地、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等處照片偵9054卷九第399-400、401-404、405-406頁22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框式附加吊桿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9054卷七第301頁23被告馬大川、被告鄭育能、被告陳國欽、被告陳昭仁等人上網歷程分析暨被告馬大川、鄭育能、陳國欽等人上網歷程資料偵9687卷一第313-323、325-330、331-355、357-537、539-541頁24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丫晴檳榔攤)之棄置地照片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3931卷一第325-326頁25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棄置地照片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3931卷一第327-328頁26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棄置地照片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3931卷一第329-332頁27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與昇元鋁業公司之外包裝比對照片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3931卷一第273頁、110偵15110卷一第419頁28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堆置之太空包照片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5110卷一第413-417頁29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8月31日環事字第1100095391號函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5110卷二第173頁30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8月25日環事字第1100092244號函附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樣品分析檢驗報告(檢驗編號:GC110A0500號)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9349卷第43-44、114-143頁附表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共同正犯論列表編號犯罪事實/犯罪行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行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行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行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行為1犯罪事實壹(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蔡其品【陳昭仁、劉玉媚、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蔡其品各僅就渠等參與部分與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王清原、陳國欽、黃豊珍、張建洲、黃泊錫、邱燕秋、黃麒銘、蔡其品、鍾季仲、陳又銘、曾國璽、曾華義、黃聰麟、蔡長龍、陳家銘【黃豊珍、張建洲、黃泊錫、邱燕秋、黃麒銘、蔡其品、陳又銘、曾國璽、曾華義、黃聰麟、蔡長龍、陳家銘各僅就參與部分與王清原、陳國欽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無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如附表二、、、欄所示之人【陳昭仁、劉玉媚、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如附表二、、、欄所示之人各僅就參與部分與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2犯罪事實貳王清原、蔡其品、陳家銘無無王清原、蔡其品、陳家銘3犯罪事實參無陳國欽、馬大川、蔣清發、鍾武國、陳冠廷、杜浚鏵、吳宏倫、吳財鼎、鄭國彥【蔣清發、鍾武國、陳冠廷、杜浚鏵、吳宏倫各僅就參與部分與陳國欽、馬大川、吳財鼎、鄭國彥成立共同正犯】無陳國欽、孫新發、馬大川、蔣清發、鍾武國、陳冠廷、杜浚鏵、吳宏倫、吳財鼎、鄭國彥【蔣清發、鍾武國、陳冠廷、杜浚鏵、吳宏倫各僅就參與部分與陳國欽、孫新發、馬大川、吳財鼎、鄭國彥成立共同正犯】4犯罪事實肆無陳昭仁、陳國欽、馬大川、陳冠廷、杜浚鏵、吳宏倫、吳財鼎、鄭國彥陳昭仁、陳國欽陳昭仁、陳國欽、孫新發、馬大川、陳冠廷、杜浚鏵、吳宏倫、吳財鼎、鄭國彥附表十:量刑審酌編號被告素行智識程度(學歷)、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1陳昱勳前於110年間,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10年10月5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高職畢業,目前無業,無固定收入,有時做臨時工,有工作時一天1千5百元,未婚,無子女,需扶養父母。2黃豊珍前無犯罪科刑紀錄高職畢業,已退休,無業、無收入,已婚,子女均成年,無需扶養他人。3張建洲前無犯罪科刑紀錄國小畢業,職業為臨時工,在工地做雜事,有工作時一天1千5百元,已婚,二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子女及罹患癌症之母親。4馬大川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於110年5月12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小學肄業,職業為工地臨時工,有工作時工資為一天1800至2000元,離婚,子女均成年,無需扶養他人。5蔡其品79年間有犯罪科刑紀錄,近5年無因故意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紀錄高職畢業,目前在友人之公司擔任臨時工,工作多的時每月收入3萬餘元,工作少時約2萬元,已婚,子女均成年,需扶養太太。6鍾季仲前無犯罪科刑紀錄大學畢業,在晉通化學公司擔任廠務經理,月收入5萬至5萬5千元,已婚,子女均成年,需扶養配偶及母親。7陳又銘前無犯罪科刑紀錄大學畢業,在晉通化學公司擔任公安人員,月收入3萬元,未婚,無子女,需扶養母親。8曾國璽前無犯罪科刑紀錄國小畢業,現為國榮紙業負責人,月收入7萬元,已婚,子女均成年,無需扶養他人。9曾華義前無犯罪科刑紀錄大學畢業,現於國榮紙業擔任環保專責人員,月收入6萬元,已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子女及配偶。10黃聰麟前無犯罪科刑紀錄高職畢業,現為億星窯業公司負責人,月收入6至7萬元,已婚,子女均成年,需扶養配偶。11蔡長龍前無犯罪科刑紀錄國小畢業,現已退休,因腰椎滑脫無法工作,領勞保退休金每月1萬7千多,已婚,子女均成年,需扶養配偶。12鄭國彥前因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109年9月19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5萬元確定;復因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109年9月25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0萬元確定;復因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112年6月28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112年4月19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高中畢業,現在打零工,有工作的時一天1500元,已婚,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3名子女及75歲之母親,及目前患腦梗塞(見110年度訴字第980號本院卷二第453頁所附診斷證明書)。13吳財鼎前因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112年5月29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目前上訴審理中國中畢業,目前無業、無收入,已婚,育有3名成年子女,需償還子女學貸,無需扶養他人。14吳宏倫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於109年11月2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國中畢業,目前無固定工作,有工作時一天1500至1800元,離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2名子女及70歲之父母。15鍾武國前無犯罪科刑紀錄高中畢業,退休,無收入,已婚,育有2名子女,均成年,無需扶養他人。16陳冠廷前無犯罪科刑紀錄大專畢業,目前是昇元鋁業實際負責人,月收入10萬元,已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子女及身心障礙之妹妹。17 杜俊鏵 前無犯罪科刑紀錄高中畢業,目前打零工,有工作時一天1500至2000元,未婚,無子女,需扶養父母。18蔣清發69年間有犯罪科刑紀錄,近5年無犯罪科刑紀錄國中畢業,目前是展璋鋁業公司之股東,無薪資,已婚,子女已成年,無需扶養他人。附表十一:扣案物編號被告扣案物1陳昱勳小米廠牌手機1支及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2黃豊珍蘋果廠牌手機1支(含SIM卡1張)3張建洲OPPO廠牌手機(含SIM卡2張、記憶卡)4馬大川蘋果廠牌手機1支(含SIM卡1張)5鄭國彥蘋果廠牌手機1支(含SIM卡1張)6吳財鼎OPPO廠牌手機1支(含SIM卡2張)7吳宏倫三星廠牌手機1支(含SIM卡1張)8陳冠廷HTC廠牌手機1支(含SIM卡1張)9杜俊鏵OPPO廠牌手機1支(含SIM卡1張)10鍾武國蘋果廠牌手機1支(含SIM卡1張)附表十二:犯罪所得編號被告犯罪所得(新臺幣)1陳昱勳1萬5千元2黃豊珍8萬8千元3張建洲37萬元4馬大川9萬5千元5鄭國彥6萬6千元6吳財鼎2萬2千元7吳宏倫2萬元8鍾武國4萬元9品沁企業有限公司7萬2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