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 劉運相 被告夏野休閒娛樂企業社即 潘意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5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