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債務人 許孟香 (原名 黃許孟香 、 盧孟香 )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許孟香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依前揭規定聲請復權,業據提出該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卷審核屬實。是其聲請復權,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消債法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