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進行。
一、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被繼承人甲○○是否有:
1.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2.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四)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人若未依前項所定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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