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62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丁○○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二順位繼承人即 陳玉欽陳趙蟾蘭 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全體繼承人(須包括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及第四順位繼承人即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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