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5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乙○○、第二順位繼承人 高秀梅 及第三順位繼承人 林清香 、 林清美 、 蕭金寶 、 林明上 之除戶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