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51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需包括第1、2、3、4順位繼承人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二)聲明人及其他繼承人(包括配偶 王月英 及其他第1、2、3、4順位繼承人之戶籍或除戶謄本,請持本裁定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請勿省略)。
(三)已通知他繼承人之書面通知(如: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或存證信函暨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