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號送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第1、2行「94年度毒聲字第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度毒聲字第235號」;第4行「同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8月10日」等語外,餘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本院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前曾因施用毒品,經本院送觀察、勒戒前科之素行,被告本案施用第2級毒品之次數為1次,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子祝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