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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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77巷9
被 告 乙○○
77巷9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
玖萬叁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
月二十二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內以每個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