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33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李佳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佳憲於097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1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7,198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24,47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921元整及違約金8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4,477元整自102年0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