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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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啟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偵字第49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熊啟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0
1年度偵字第4931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晶體1包(驗後淨重0.08公克)經送檢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9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101年度偵字第4931號卷第75頁正反面,本院卷第31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
2年2月21日基檢達慎101偵4198字第003425號函暨扣押物品清單、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局98年4月6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101年度偵字第4931號卷第29至31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該毒品之包裝袋,因均沾附毒品而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駱亦豪附表┌──────────┬────────────────┐│扣案物│備註│├──────────┼────────────────┤│晶體1包│驗前毛重0.82公克,包裝袋重0.68公││(含包裝袋1只)│克,取樣0.06公克,驗餘淨重0.0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