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34號原告 林彩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鮮道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