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9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吳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6,75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裁判費2,0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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