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О號
原告嘉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律師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
圓稜企業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廿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廿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