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總淨重貳點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95年度毒偵字第304、342、398號)。惟查,該案中二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6包(總淨重3.01公克),乃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前述案件中扣案之透明晶體各3包,經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6包總淨重3.01公克,驗餘總淨重2.98公克),有該局民國95年6月26日北市鑑毒字第244號鑑驗通知書(附於95年毒偵字第304號偵查卷,該次扣案3包總淨重0.43公克、驗餘總淨重0.41公克)及95年7月11日北市鑑毒字第
253號鑑驗通知書(附於95年毒偵字第342號偵查卷,該次扣案總淨重2.58公克、驗餘總淨重2.57公克)在卷可稽,係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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