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1號債務人甲○○
4樓代理人 林仟雯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蘇意絜附表:一、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釋明債務人每月薪資明細(如:底薪、業績獎金、紅利等)、債務人每年3月至4月間之薪資較平常多出近一倍之原因。
三、債務人自民國97年6月起至依本裁定補正文件及資料到院之日止之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四、債務人之房屋租賃支出部分,債務人應釋明:
(一)因債務人於93年間已與前配偶離婚,惟依債務人提出之租賃契約影本,其租賃期限為96年10月1日起至97年9月30日止,既債務人已與前配偶離婚,仍以前配偶為承租人之原因。
(一)實際居住於該屋之人口。
(二)該屋之坪數範圍。
(三)有無其他共同負擔房租費用之人。
(四)出租人之聯絡方式。
五、釋明債務人之前配偶有無負擔債務人子女之扶養費及每月支出之金額。
六、釋明每月醫療費需新台幣3,000元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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