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03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柯永豪 債務人 康惠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肆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期)加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訴外人 曾美香 於民國097年7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玖拾萬元整,依約訴外人得於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68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二)其後相對人柯永豪、康惠婷等二人遭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聲請人(即債權人)始知訴外人曾美香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所檢附之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院之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新樓醫院97年7月19日新樓人字第97150號職員服務(離職)證明書係屬偽造,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確定(102年度原訴字第5號、102年度原訴字第8號。
(三)依民法第一八四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相對人柯永豪、康惠婷等二人協助偽造訴外人曾美香之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院之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新樓醫院97年07月19日新樓人字第97150號職員服務(離職)證明書,以向申請人申請信用貸款,使聲請人誤認償還能力而撥貸借款,金額達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零貳拾捌元整,足以產生損害聲請人因偽造私文書,使聲請人誤認償還能力而撥貸借款,並獲取高額佣金之不法利益,自應依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除應依上述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外,亦應按不當得利之規定負返還利益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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