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190號
原   告 泓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廣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2,4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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