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75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美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貳拾肆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美忠於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4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89,199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73,12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15,775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3,124元自10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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