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3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春安 相對人立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立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陳芳枝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住高雄市○○區○○里○○○路○○號)為立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立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公司法第26條之1亦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又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立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滯欠營利事業所得核定稅額新台幣(下同)697,127元,因該公司已於100年3月22日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命令解散,又於99年5月1日董事、監察人職務當然解任,而該公司未依法選任清算人,致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之繳款書無法送達,故聲請人乃依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鈞院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選任清算人,以符法制等語。
三、經查,立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已於99年5月1日起當然解任,且該公司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於100年3月22日以經授中字第10034077640號函命令解散,尚未選任清算人一節,有經濟部解散登記資料(含公司章程)、經濟部上開公函及100年3月31日經中三字第10034737460號函、立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欠稅明細清單各一份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應行清算程序。次查,立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亦有立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一紙在卷足憑,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另本院經函詢立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擔任清算人之意願,除 黃淑雅黃盈欽 已遷移不明、陳芳枝未具狀表明外,監察人 賴慧娟 具狀表示為員工代表並無意願擔任清算人乙職。而立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業已於99年5月1日當然解任,僅陳芳枝適合擔任清算人,復有本院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民事陳報狀、股東名簿附於卷可考。為處理立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參酌聲請人所提供之相關資料,且依卷內資料顯示,陳芳枝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陳芳枝擔任立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較為妥適。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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