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0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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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簡字第10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嘉簡字第100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和傑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偵字第三四○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和傑:㈠、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空白商業本票柒張、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張)、 紀義生 身分證影本壹張均沒收;㈡、又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空白商業本票柒張、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張)均沒收;
㈢、又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空白商業本票柒張、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張)、紀義生身分證影本壹張均沒收;㈣、又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空白商業本票柒張、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張)、紀義生身分證影本壹張均沒收;㈤、又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空白商業本票柒張、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張)均沒收;㈥、又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空白商業本票柒張、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張)、紀義生身分證影本壹張均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空白商業本票柒張、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張)、紀義生身分證影本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犯罪事實部分,補充「吳和傑基於重利之犯意,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五月二日止期間,以其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插入其所有NOKIA牌行動電話一具內,作為聯絡工具,分別在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乘紀義生、 洪德正 需款孔急之際,與其等約定如附表一所示借款金額,借款為一個月為限,利息按月息百分之十計算,交付借款時即預扣該月利息,紀義生、洪德正簽發如附表二所示票據,以為借款擔保,吳和傑另影印紀義生身分證,作為將來追索債務之用,吳和傑因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警方嗣執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一百年五月三日下午五時,至吳和傑嘉義市○區○○路○○○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本票六張,吳和傑所有供重利使用之上開行動電話一具(含SIM一張)、空白商業本票七張、紀義生身分證影本一張。」等語。
三、被告吳和傑六次重利行為,時間地點迥然可分,顯係基於個別犯意為之,應分論併罰。
四、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張)、空白商業本票七張、紀義生身分證影本一張,係被告所有供貸放重利所用之物品,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扣案之本票,係被害人借款時交付與被告執有供作擔保使用,本票內含合法權利,且其行使無法與本票分離,不另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菀純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金額單位均係新臺幣)┌─┬───┬──────┬────┬────┬───┬─────┐│編│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本金│預扣利息│擔保品│利息計算││號││借款地點│││││├─┼───┼──────┼────┼────┼───┼─────┤│1│紀義生│100.04.14│15000元│1500元│附表2│10分,相當││││10:00│││編號1│年利率120%││││嘉義市西區遠│││本票│││││東街151號│││││├─┼───┼──────┼────┼────┼───┼─────┤│2│洪德正│100.04.16│10000元│1000元│附表2│10分,相當││││20:00│││編號2│年利率120%││││嘉義市東區文│││本票│││││化公園│││││├─┼───┼──────┼────┼────┼───┼─────┤│3│紀義生│100.04.22│5000元│500元│附表2│10分,相當││││10:00│││編號3│年利率120%││││嘉義市西區遠│││本票│││││東街151號│││││├─┼───┼──────┼────┼────┼───┼─────┤│4│紀義生│100.04.27│5000元│500元│附表2│10分,相當││││11:00│││編號4│年利率120%││││嘉義市西區南│││本票│││││興公園│││││├─┼───┼──────┼────┼────┼───┼─────┤│5│洪德正│100.04.30│10000元│1000元│附表2│10分,相當││││20:00│││編號5│年利率120%││││嘉義市東區文│││本票│││││化公園│││││├─┼───┼──────┼────┼────┼───┼─────┤│6│紀義生│100.05.02│5000元│500元│附表2│10分,相當││││10:00│││編號6│年利率120%││││嘉義市西區遠│││本票│││││東街151號│││││└─┴───┴──────┴────┴────┴───┴─────┘附表二(扣案票據)┌──┬──┬───┬────┬─────┬────┬──────┐│編號│票據│發票人│面額│發票日期│票號│附註│├──┼──┼───┼────┼─────┼────┼──────┤│1│本票│紀義生│15000元│100.04.14│330126││├──┼──┼───┼────┼─────┼────┼──────┤│2│本票│洪德正│10000元│100.04.16│627710││├──┼──┼───┼────┼─────┼────┼──────┤│3│本票│紀義生│5000元│100.04.22│330127││├──┼──┼───┼────┼─────┼────┼──────┤│4│本票│紀義生│5000元│100.04.27│330128││├──┼──┼───┼────┼─────┼────┼──────┤│5│本票│洪德正│10000元│100.04.30│627716││├──┼──┼───┼────┼─────┼────┼──────┤│6│本票│紀義生│5000元│100.05.02│627717││└──┴──┴───┴────┴─────┴────┴──────┘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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