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700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 溫福音
7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福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姓名是否正確,如有誤請具狀更正之,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