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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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304號聲請人 黃翊恆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竤鈺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