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51號原告 林志清 被告 何育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 壹仟捌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