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96號原告 林壽彭
林壽堅 林壽南 林壽山 林壽全 林麗雀 林麗雲 被告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中權 人被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 被告 林明宏
林明芬 陳友義 陳友嘉 溫勝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人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630平方公尺,持份30分之1之其中
8分之7所有權存在並登記為原告等人名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捌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19,000元×面積630平分公尺×持份1/30×7/8=2,186,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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