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95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63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之情形,或該條以外但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固有規定。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訴訟事件之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則自應就該訴訟事件之承審法官提出迴避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63號聲請迴避事件承審法官之ㄧ之蘇嘉豐法官,及案內應迴避之趙雪瑛法官,另案均遭聲請人聲請迴避中,前者並遭聲請人依憲法第24條規定提起告訴,竟故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5條第2項規定、第388條規定而參與前開事件審理,爰依前開規定提出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應迴避之法官,均非本院103年度聲字第
863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就該事件並無執行職務之可言,有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查得之該裁定網頁1紙附卷可查,則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洪純莉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謝達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