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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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2271號聲請人 林瑞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更正為正確之發票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