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金字第2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金字第25號原告 卓佳蓁 被告 張聖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