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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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金字第25號原告 卓佳蓁 被告 張聖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巧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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