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0樓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18日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43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526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侵占案件,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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