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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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再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世偉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69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確定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007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已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但未據提出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