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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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再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213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劉文義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34號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475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劉文義經本院101年上訴字第534號判決後,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1年9月12日以101年台上字第4653號判決上訴駁回。聲請人雖對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34號判決聲請再審,然並未據提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34號判決之正本、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