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437號

上訴人 陳志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毓卿 等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1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江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