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02號

原告 樊立華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慧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