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埔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埔救字第1號

聲請人 范邵蓓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亞駿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民事簡易庭以112年度埔補字第2號民事事件(下稱系爭本案訴訟)繫屬中。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第一審訴訟代理之法律扶助。為此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系爭本案訴訟卷宗為形式審查,聲請人提起系爭本案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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