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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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6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燕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1年度戒毒偵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淨重共0.0737公克),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該中心民國100年3月14日憲直刑鑑字第1000000551號函及所附鑑定書在卷可佐,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40條但書),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燕龍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8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已於101年1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月30日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正本附卷可憑;而扣案之顆粒2包(送驗淨重為0.0737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該中心從中取樣0.0162公克以鑑析其成分並因而用罄,驗餘淨重為0.0575公克,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0年3月14日憲直刑鑑字第1000000551號函及所附鑑定書附卷可稽(見99年度毒偵字第1689號卷第39頁至第40頁),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