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異議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務人 林素菁 代理人 盧元琪 律師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公告之債權表中,其中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總額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所示;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總額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於民國104年6月24日修正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此係立法者針對存款及放款利率已大幅調降,惟金融機構就現金卡及信用卡仍收取高額利息,使持卡人蒙受不公,乃以法律明定利率上限,即就無論何時成立之現金卡或信用卡契約,關於104年9月1日以後利息之利率標準,應一體適用上開規定,此觀該條文及其立法理由自明。又所謂實體從舊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乃為維持並尊重既成之法律關係,以確保法律生活之安定,若對於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由立法者就將來之債權債務,考量法律與社會之現實而制定新法予以規範,即與法律生活之安定性無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既然是就將來之利息債務,由立法者藉由新的法價值判斷加以明定,自無違反實體從舊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二、異議意旨略以: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已定有明文,相對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年利率顯然不符銀行法之規定,爰依法提起異議等語。
三、經查:?怓蛫鴾H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雖辯稱其非屬銀行法所稱之銀
行,且其係於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修正前受讓取得本件債權,不應溯及適用該條項規定等語。惟查,其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既係受讓自金融機構之現金卡及信用卡債權,揆諸首揭說明,因債之同一性不受影響,故受讓上開債權之後手仍應繼受原債權人法律上之權利義務,而有修正後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之適用,是異議人此部分之異議為有理由,該相對人之利息債權自104年9月1日起至106年12月12日止年利率逾百分之15之部分,應予剔除,爰更正相對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總額為如附表一所示。
?邠蛫鴾H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於107年5月17日
具狀認諾同意按異議意旨辦理,並更改自104年9月1日起至106年12月12日止之年利率為15%,是該部分之異議為有理由,該相對人之利息債權自104年9月1日起至106年12月12日止年利率逾百分之15之部分,應予剔除,爰更正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總額為如附表二所示。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彭文章附表一: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種類│債權金額(單位:新臺幣/元)││├────┬────────┬────────┬─────┬───────┤││本金│利息期間/利率│違約金期間/利率│其他│債權總額│││├────────┼────────┤│││││金額│金額│││├────┼────┼────────┼────────┼─────┼───────┤│現金卡│83,112│⑴95年10月3日-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計148,235│││││││⑵104年9月1日-│││││││106年12月12日按│││││││年息15%計28,486│││││││⑶期前利息3,565││││├────┼────┼────────┼────────┼─────┤││信用卡│31,927│⑴95年11月1日-1│││362,394││││04年8月31日按年│││││││息19.89%計56,126│││││││⑵104年9月1日-│││││││106年12月12日按│││││││年息15%計10,943││││└────┴────┴────────┴────────┴─────┴───────┘附表二: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種類│債權金額(單位:新臺幣/元)││├────┬────────┬────────┬─────┬───────┤││本金│利息期間/利率│違約金期間/利率│其他│債權總額│││├────────┼────────┤│││││金額│金額│││├────┼────┼────────┼────────┼─────┼───────┤│信用卡│67,640│⑴95年6月14日-│││││││104年8月31日按│││││││年息19.71%計122,│││││││945│││││││⑵104年9月1日│││││││-106年12月12日按│││││││年息15%計23,183│││││││⑶期前利息4,416││││├────┼────┼────────┼────────┼─────┤││現金卡│45,696│⑴100年8月31日│⑴100年8月31日││322,759││││-104年8月31日按│-104年8月31日按││││││年息18.25%計33,4│年息3.65%計6,68││││││04│1││││││⑵104年9月1日│⑵104年9月1日││││││-106年12月12日按│-106年12月12日按││││││年息15%計15,662│年息3%計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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