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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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晉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105年度訴字第4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江晉維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11號判處罪刑在案,判決於民國107年4月1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被告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附具上訴理由,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於107年6月6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書之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於107年6月8日送達於被告,亦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惟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吳錦佳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