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 潘光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李竣沅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12月1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8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11月29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計算。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計算。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八)相對人:潘光尉。債務人:李竣沅。嗣全部抵押物於106年5月1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潘光尉。而債務人李竣沅於104年11月30日、105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及240萬,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7年11月30日及125年1月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7年3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401,077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第一類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借據影本、約定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07年6月13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5日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有卷附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另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5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鯉魚潭││620│空│2243.74│10000分之293│潘光尉││││││││白││││├──┼───┼────┼────┼────┼────────┼─┼─────────┼──────┼──────┤│002│南投縣│埔里鎮│鯉魚潭││621│空│239.67│10000分之293│潘光尉││││││││白││││└──┴───┴────┴────┴────┴────────┴─┴─────────┴──────┴──────┘┌────────────────────────────────────────────────────────────────┐│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5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64│鯉魚路37號4樓│鯉魚潭段620地│集合住宅、鋼筋│4層:96.15、合計│陽台:11.84、│全部│潘光尉│共有部分鯉││││之1│號│混凝土造、9層│:96.15│花台:1.4│││魚潭段8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3│└──┴───┴───────┴───────┴───────┴────────┴───────┴───┴──────┴─────┘※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