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63號上訴人 楊嫦娥 被上訴人 楊桂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05年2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4、106頁)。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9至122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