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19號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