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黃琪雯
翁藝華 翁雨雨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被告 廖水順
汪秀月 曾秀賀 王鐶瑾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易字第68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對被告 林樺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調解成立而終結,有調解程序筆錄3份在卷可查,自無庸移送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永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