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6號原告 洪蘇阿玉 被告 張明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游育倫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