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 黄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12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 黃玉珍 」之記載,應更正為「黄玉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為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規定,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蔡雅惠